(一)执行条款
1.约定再保险方式
在合同中要约定采用成数、溢额还是超赔再保险方式,明确自留额和分保额。如果以每一危险单位为基础划分自留额与分保额,则一般规定由分出公司决定如何构成一个危险单位。
2.规定业务范围
规定业务范围即明确办理再保险的险种。再保险合同一般限于同一险种的保险业务。在保险实务中也有一揽子再保险的做法,即用一份再保险合同办理若干个险种的再保险。由于各保险公司在某个险种中承保的责任范围互不一致,因而在再保险合同中,双方还需明确该险种的一般承保责任与除外责任。
3.规定地区范围
无论再保险合同办理的对象是分出人的直接承保业务,还是包括分保分入在内的所有该类险种业务,双方都需要约定业务的地理区域范围。再保险合同往往规定分出公司(包括其所有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在任何地区所经营的某种业务均依照再保险合同办理再保险,也可将某些地区除外。
(二)共命运条款(www.xing528.com)
此条款仅用于比例合同再保险,其具体内容为:凡是有关保险费收取、赔款结付、对受损标的的施救、损余收回、向第三者追偿,避免诉讼或提起诉讼等事项,授权原保险人为维护分保双方共同利益作出决定,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都由双方按达成的协议规定共同分享和分担。共命运条款的目的是给予原保险人灵活自主处理直接业务的权利。
(三)错误和遗漏条款
该条款规定,当分入公司发现分出人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实务操作中发生偶然差错、疏忽和遗漏时,应该在谅解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更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且本着共命运的原则仍予以负责,以保证分出公司不致因意外的差错不能享受分保保障。
(四)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
该条款主要是规定分出公司赋予接受公司查核账单及其他业务文件如保险单、保险费计算表、报表及赔案卷宗等的权利,以保障分入公司的利益,使其有权核实分出人申报情况。但在实务中,接受公司一般在与分出公司发生争执、有可能付诸诉讼时才运用该条款。
(五)仲裁条款
再保险合同双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有关本合同或其项目下的业务发生争执或分歧不能友好解决时,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仲裁条款包括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四个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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