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例再保险责任的分配方法
1.成数再保险责任的分配方法
成数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在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即合同总容量内,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接受公司,并在此分保比例基础上,划分保险费及赔款的再保险形式。假设自留额占40%,分出额占60%,就称此比例再保险合同为6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课堂训练:成数再保险责任分配
某一成数再保险合同,共有A、B、C3个危险单位,保险金额分别为500万美元、800万美元、1 000万美元,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责任限额为800万美元,自留额为40%,分出额为60%,即60%成数再保险合同。各个危险单位的保险费总额分别是5万美元、8万美元和10万美元。A没有发生保险事故,B和C均发生保险事故,赔款总额分别为3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问:如何分配保险责任?
解:具体分配方法见表10.1。
表10.1 成数再保险责任分配表 单位:万美元
在表10.1中,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赔款均按照40%和60%的比例划分。其中,C单位的保险金额1 000万美元,超出最高责任限额,多出200万美元。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只就800万美元部分划分责任,多出的200万美元由分出公司另行安排,如无其他安排,则由分出公司自行承担责任,作为自留额处理。C单位的保险费总额为10万美元,这是与1 000万美元的保险金额相对应的保险费,应按照最高责任限额与保险金总额的比例确定保险费限额,再按照划分比例确定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各自应收的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自留保险费=10×(800÷1 000)×40%=3.2(万美元)
分出保险费=10×(800÷1 000)×60%=4.8(万美元)
C单位的保险赔款的划分方法与保险费相同。
2.溢额再保险责任的分配方法
溢额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签订分保合同,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以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的一定数额作为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线数即倍数,作为分出额,并分别按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都以保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并按自留额和分保额对保额的比例来划分保费和赔款。其不同之处在于:成数再保险的每一笔业务都按固定百分比办理,而在溢额再保险中,自留额的绝对额为一确定的金额,它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但自留额与分出额各占保额的比例随着每一笔业务保险金额的不同而变动。在溢额再保险中,只有当危险单位的保额超出自留额时才需要办理分出业务,在自留额限度内的业务则可全部自留,而不像成数合同那样无论业务大小一律安排分出额。由此可以理解,“溢额”的意思就是超出自留额。但并不是说超出自留额的部分全都分给接受公司,通常要规定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出额的限度,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lines)。这里的“线”,是指自留额,“线数”,是指自留额的数量,即把一个自留额当作一个基本单位,有多少线数,就有几个单位的自留额。例如,某溢额再保险合同约定限额为10线,自留额为100万美元,也就意味着分出额最高不超过1 000万美元。溢额再保险合同通常用线数表示。例如10线的合同(10 lines treaty),同时要注明每线的金额,以便知道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容量(capacity)或称合同限额。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课堂训练:溢额再保险责任分配
某保险公司(分出公司)组织一个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溢额再保险合同,危险单位按照每一船每一航次划分,共有甲、乙、丙三个危险单位,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为20万美元。分保限额为自留限额的5倍,即100万美元,该合同称为5线海上货运险溢额分保合同,合同总容量为120万美元。甲、乙、丙的保险总金额分别为10万美元、40万美元,100万美元。甲、乙、丙的总保险费分别为1 000美元、4 000美元和10 000美元。在保险期内,甲、乙、丙发生的保险赔款总额分别为1万美元、2万美元和5万美元。责任限额、保险费和保险赔款的计算与分配如表10.2所示。
表10.2 溢额再保险责任分配表 单位:万美元
在表10.2中,乙危险单位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自留额为20万美元,占总保险金额的50%,分出额为20万美元,未超过5线,占总保险金额的50%,分出保险费和分出赔款也分别按照50%计算,分别为0.2万美元和1万美元。丙危险单位总的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自留额为20万美元,占总保险金额的20%,分出额为80万美元,未超过5线,占总保险金额的80%,分出保险费和分出赔款也分别按照80%计算,分别为0.8万美元和4万美元。
当分出公司业务发展、保险金额增加时,还可以设置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甚至第三、第四等不同层次的溢额,每一层次溢额对应一家再保险人。见表10.3。
课堂训练:分层溢额再保险责任分配
表10.3 分层溢额再保险计算表 单位:美元
注:分出公司自留额为10万美元,第一溢额合同限额为10条线(即100万美元),第二溢额合同限额为15条线(即150万美元)。
3.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责任的分配方法
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合同和溢额合同组织在一个合同内,以成数再保险的责任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若干倍数(即溢额部分的容量)作为溢额合同的最高限额。
课堂训练:成数溢额再保险责任分配
成数合同最高责任限额为200万美元,分出比例为60%。另订一溢额合同,其责任限额为成数部分最高责任额200万美元的两倍,即在某一业务的保额超过200万美元时,超过部分在400万美元以内的由溢额合同处理。有4个危险单位,保险金额分别为100万美元、200万美元、400万美元和600万美元。该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的责任分配如表10.4所示。
表10.4 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责任分配表 单位:万美元
(二)非比例再保险责任的分配方法
1.险位超赔再保险的责任分配方法
险位超赔再保险,又称为险位超赔分保,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作为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基础的再保险。如果总的赔款额没有超过自留额,则全部损失均由分出公司负责赔付;如果总的赔款额超过自留额,则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当然,接受公司承担的责任也有限度。假设对财产保险业务安排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600万元的险位超赔,则当某危险单位的赔款总额在100万元以内时,全部赔款由分出公司赔付;当赔款总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700万元时,超出100万元的部分由接受公司承担;当赔款总额超过700万元时,分出人与接受人的责任分别以100万与600万为限,超出700万元的部分若无另行安排,仍由分出人自负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危险单位数量的限制,也没有赔款总额的限制,但是有险位限额的限制。二是有每次事故总赔款的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3个危险单位的赔款。
课堂训练:险位超赔再保险责任分配
某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是超过100万元以后的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合同,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有2个危险单位赔款的限制。某次发生保险事故,有3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合同双方仅就第一和第二个危险单位分配赔款,第三个危险单位的赔款全部由分出公司承担(见表10.5)。
表10.5 险位超赔再保险的赔款分摊表 单位:万元
2.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分配方法
事故超赔再保险又称为事故超赔分保,也叫巨灾超赔,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来计算自负赔款额和再保险赔款额的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中对一次事故的划分方法因风险事故的不同而不同。例如,有的规定台风连续4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地震连续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洪水以某一地区连续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等。
因为一次巨灾事故造成的损失一般比较严重,因而为了更广泛地分散巨灾风险,事故超赔可分层设计,即设置若干层次的超赔分保。
课堂训练:事故超赔再保险责任分配
某超过50万美元以后1 000万美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分出公司可以分四层安排如下(50万美元自留):
第一层:超过50万美元以后的50万美元;
第二层:超过100万美元以后的150万美元;
第三层:超过250万美元以后的250万美元;
第四层:超过500万美元以后的550万美元。
分层安排结果,第一层再保险承担50万美元,第二层再保险人承担150万美元,第三层再保险人承担250万美元,第四层再保险人承担550万美元,各层再保险人共计承担1 000万美元的超赔责任。发生赔款时,由第一层再保险人先行赔付,尚有不足,从第二层开始依次往高层摊赔。
3.积累超赔再保险的责任分配方法
积累超赔再保险是以分出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如1年)的某项业务的赔款为基础划分自留额及分保额的超赔再保险形式。积累超赔再保险一般包括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和赔款额超赔再保险两种具体方式。
(1)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又称为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ce),是将一年内某项业务的赔付率限制在一定标准内,当实际业务赔付率超出标准赔付率时,超出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至某一约定赔付率的再保险形式。
赔付率是指赔款额与保险费之间的比率。
通常,当某项业务的营业费用率为30%时,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自负赔付率为70%,接受公司的责任限额一般确定为自负赔付率加上两倍的营业费用率,即130%。分保接受人的负责区间为70%~130%之间的赔付率,有时也有一定具体金额的限制,如最高不超过1 000万元,以防止业务量过大时赔款数字绝对值过大。
课堂训练: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责任分配
假定一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120%,即超过70%以后的5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60万元为赔付限额,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如果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80万元,则赔付率为80%,分出公司负责70%赔付率的赔款,即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超过70%赔付率部分的赔款,即10%赔付率的赔款,共10万元。但倘若已发生赔款为135万元,赔付率达到135%,则分出公司先负责70%赔付率的赔款,即70万元的赔款,超过70%未超过120%的部分赔款计50万元(小于60万元)由分入公司负责,超过120%赔付率以上部分的赔款仍归分出公司负责,计15万元。
(2)赔款额超赔再保险。赔款额超赔再保险是将分出公司某项业务一年内的赔款额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以确定的金额作为自留额与分保额计算依据的再保险形式。一般它对每次赔款额和全年赔款额均有自留及分保限额的规定,例如,规定一年内某业务每次赔款自留额为50万元,超过5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以内(含)由分入公司负责,全年累积自留赔款不超过300万元,累积超过300万元以后的400万元以内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
引导案例分析
预约分保又称为预约再保险,是按照再保险安排形式划分再保险时的一种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合约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形式。对于分出公司而言,预约再保险相当于临时再保险,分出人对预约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以自行决定;而对于接受公司来说,预约再保险相当于合同再保险,只有接受的义务,没有权利选择。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责任分配形式,可以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与积累超赔再保险,各种超赔再保险的含义见本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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