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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投保范围与责任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保险对象凡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批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都可以按保险条款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对本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以被保证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应诉或向第三方提起诉讼。保险有效期间,若同时有其他保险单承保同样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无论是被保证人还是他人投保,保险人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投保范围与责任

(一)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含义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又称为产品信誉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当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效能,从而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保险就是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在实务中,产品质量保险常与产品责任保险同时投保,所以有些人将两者混同。实际上,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标的不同,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责任,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是保险人针对产品责任提供的责任保险,受害方因产品事故造成损失,由保险人替责任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人针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提供的带有担保性质的保证保险;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产品本身的损失则不予赔偿,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则承保投保人因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产生的对产品本身的赔偿责任,即承保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应负责的修理、更换产品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对象

凡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批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以下称被保证人)都可以按保险条款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三)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被保证人对其当年生产销售的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由下列原因产生的,应由其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证人负责赔偿约定比例(一般为80%)的损失,累计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的约定比例以内赔付,具体赔偿限额在特别约定中列明: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经保险公司事先同意,由于上述责任引起的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的合理的运杂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款不负赔偿责任:

(1)除了前述列入保险责任的法律责任以外,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的其他责任。

(2)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虽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以及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3)用户和消费者(下称权利人)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或经权利人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

(4)出口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产品。

(5)产品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产品的自然磨损,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的损失,销售企业自进货发票开出之日起,超出一年之后出售的产品以及超过保质期所致的损失。

(7)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8)被保证人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的产品宣传引起的损失。

(9)被保证人因经营不善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www.xing528.com)

(10)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五)保险期限

自产品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购进被保证产品之日12时起,到次年同日12时止,期限为1年。产品标明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则以标明日期为终止日。

(六)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单件产品的保险金额按出厂销售价或商店零售价确定。保险费按被保证产品当年的计划销售额和保险公司费率规章的规定预收,期满时根据实际销售额进行调整。

(七)赔偿处理

被保证产品如果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按下列标准的80%予以赔偿: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后的修复费用;因设计、制造等原因所致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而更换该件的重置价值;产品发生更换、退货时,其单件产品的保险金额,如果更换产品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价值为限;零部件、元器件和整件产品的重置价值以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为准,但不能超过同类产品的当地市场价;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运杂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的实际发生数额,但不得超过该件产品的保险金额。

对本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以被保证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应诉或向第三方提起诉讼。

被保证人或权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凭证、销售发票、维修费用凭证,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生产或销售原始记录、损失清单、质检鉴定等有关单证。保险人一般通过被保险人向权利人赔偿,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权利人直接赔偿。

权利人在获得赔偿时,应将向有关责任方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

权利人从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当天起,2年之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规定的各种单证,即视同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保险有效期间,若同时有其他保险单承保同样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无论是被保证人还是他人投保,保险人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义务

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缴纳保险费和约定的其他有关费用;认真接受保险人对被保证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生产、销售、质量及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的数据资料与账册,对保险人的防灾防损建议应付诸实施;被保证人在出售产品时,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并应同时附有注明产品生产日期和保险时效的保险服务卡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被保证产品在技术标准或工艺标准上的变动应事先通知保险人;配合保险人处理赔偿,并负责维修、更换被保证产品;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时,被保证人应从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保险凭证、保险标记。

引导案例分析

雇员忠诚保证条款是保证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一旦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了保证保险合同,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根据雇员忠诚保证条款的规定,雇主应在雇用其雇员前向其先前的雇主进行查询,查清其诚实情况,这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项下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这项查询材料应由雇主保存,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公司。本例中,被保险人在使用其雇员前,未通过必要的查询来防范其雇员在忠诚信用方面所潜在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作出拒赔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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