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义、分类和承保范围

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义、分类和承保范围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方的商业信用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保险。按照承保风险不同,可以分为商业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与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按照出口合同的性质不同,分为货物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劳务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建筑工程承包的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义、分类和承保范围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方的商业信用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保险。因此,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本国出口商。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特点是:出口信用保险离不开政府参与;必须全额投保;必须实行风险评估。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以下不同种类:

按照保险责任起讫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出运前的保险与出运后的保险。出运前的保险从出口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货物出运时终止;出运后的保险,货物一交付给承运人,保险合同即开始生效,一旦出口商安全收汇,保险责任即告结束。

按照承保风险不同,可以分为商业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与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

按照出口合同的性质不同,分为货物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劳务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建筑工程承包的出口信用保险。

按照出口合同的信用期不同,可以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综合保险与选择保险,其中选择保险可以分为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特定合同保险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后文介绍按信用期分类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四)定损核赔等待期的一般规定

规定定损核赔等待期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有时间核实损失,并督促出口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挽救或减少损失。根据不同的损失原因,等待期长短不一。

对被保险人因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证实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尽快赔付,对其他原因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下列规定的赔偿等待期满后尽快赔付:买方拖欠货款引起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付款期限后4个月;买方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货物重新卖出或处理完毕后1个月;由于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该政治风险事件发生后4个月。

(五)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的确定

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因可能发生的收汇风险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确定费率时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买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外汇收支状况;出口商的资信、经营规模和出口贸易的历史记录;出口商以往的赔付记录;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投保的出口贸易额大小及货物的种类;信用期限(期限长则费率高);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趋势。

通常,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世界各国或地区按其经济情况、外汇储备情况及外汇政策、政治形势等的不同而划分成五类。第一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形势、国际支付能力、政治形势等均较好,因而收汇风险小;第五类国家或地区的收汇风险较大,大部分保险人不承保此类国家或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对第二类至第四类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按风险大小和信用期的长短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对风险等级较低国家的出口业务,按较低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对风险等级较高国家的出口业务,按较高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或规定承保限制条件,如只承保信用证方式的出口等;对政治、经济形势极度混乱国家的出口业务,保险公司将作出暂时不予承保的决定。为了使保险费率更符合实际情况,除了在费率表中列出保险费率外,还根据出口方经营管理情况的好坏和对该出口方赔付率的高低确定不同的调整系数,在计算保险费时,按下面的公式计算:

保险费=发票总额×费率表决定的费率×调整系数

(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障一年期以内,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方式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由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引起的收汇风险的政策性保险。

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适用范围

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付款条件为商业信用方式;信用期一般不超过180天(亦可扩展至360天);出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生产和制造。

3.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主要内容

(1)承保范围。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直接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适保范围包括:货物、技术或服务从中国出口或转口;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等;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至360天;有明确、规范的出口贸易合同。

(2)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按销售合同规定的条件出口货物后,或者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保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列明的风险分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包括:①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的情形,包括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指买方破产或者丧失偿付能力);买方拖欠货款(指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仍未支付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指买方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拒绝接受已出口的货物)。②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情形,包括开证行破产(指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者被接管);开证行拖欠(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30天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开证行拒绝承兑(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政治风险包括:①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的情形,包括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买方以合同发票载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购货物的进口;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者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或者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除保单另有规定外,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②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情形,包括开证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开证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或者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开证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除保单另有规定外,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3)除外责任。无论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向发货前信用限额已被撤销、失效或未经保险人批复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免责:通常可以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货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在货物出口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免责:因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在被保险人提交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前发生的一切损失。(www.xing528.com)

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免责。

(4)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最高赔偿限额和信用限额。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按保单规定申报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信用限额分为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和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是保险人在《国家(地区)分类表》承保条件内自动赋予被保险人对特定买方出口或者在特定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该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被保险人向尚未批复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或者在尚未批复信用限额的特定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额应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计算。

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特定买方出口或者在特定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但赔偿额应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计算。被保险人应就本保单适保范围内的出口,按每一买方或者每一开证行,分别向保险人书面申请信用限额。经批复的信用限额对其生效日后的相应出口有效。该限额在本保单有效期内除特别注明外均可循环使用。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生效后,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或其原批复的信用限额自动失效。该失效的信用限额内的保险责任余额自动归于新批复的信用限额内。保险人降低或撤销信用限额不影响信用限额被降低或撤销前保险人已承担的保险责任。

自被保险人针对特定买方或者特定开证行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日起,保险人对该买方或者该开证行批复的信用限额及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自动被撤销。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撤销或者修改信用限额,上述撤销或者修改适用于该通知中列明的生效日期之后的出口。

(5)保险费。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按保单规定申报的发票金额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保险费并寄送保险费通知。被保险人应于保险费通知到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出口不承担保险责任。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可修改保险费率,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修改后的费率自修改通知列明的生效日起生效。被保险人拖欠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单,并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保单自该通知到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保单项下被保险人缴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前保险人按照保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确定保险费率应考虑的因素有: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所属类别;支付方式;赊账期的长短。

(6)被保险人义务。①申报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申报方法,以保险人规定的格式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出口。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者误申报的出口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的出口,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补报。对于在补报前已经发生的损失或者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保险人对该补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报或者漏报,对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出口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②维护合同效力的义务。③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6个月后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保单项下的索赔权。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又收回货款时,应在收到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④追偿义务。⑤诚信义务。⑥协查义务。

(7)可能损失。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被保险人应在获悉任一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等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买方拖欠货款,被保险人应在应付款日后6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被保险人应在获悉任一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生、开证行破产或开证行拒绝承兑等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应在开证行拖欠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进行追偿,保险人先行承担除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佣金外的追讨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未按保险人的要求进行追偿,追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8)索赔。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4个月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保单项下的索赔权。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填报《索赔申请书》并同时提交《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9)定损核赔。保险人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在4个月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或者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乘以上述赔偿比例之积。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对有付款担保或存在贸易纠纷的合同,保险人定损核赔的原则是:对有付款担保的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者被保险人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因贸易纠纷引起买方拒付货款或者拒绝接受货物,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在被保险人获得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发生的诉讼费和仲裁费由被保险人支付。该费用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保单项下责任时,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诉讼费或者仲裁费限于裁判文书上确定的数额。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买方已支付、已抵债及被保险人已同意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者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被保险人擅自与买方商定的降价部分及被保险人擅自放弃债权的部分;被保险人已获得的属于开证行或者买方的其他款项或者权益;被保险人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和罚息;其他不合理的费用。无论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只有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该批货物后,保险人才予以定损核赔。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出口货物的发票金额。

(10)追偿。在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讨的情况下,并查明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属于保险人承保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讨费用:保险人查明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承保责任,追讨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在保险人赔付后,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被保险人应将赔偿所涉及的销售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被保险人应将赔偿所涉及的销售合同和信用证项下之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在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仍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买方或者开证行追偿。追回欠款后,按照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分摊追讨费用和追回款。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买方或者开证行追回或者收到的任何款项,在与保险人分摊之前,视为代保险人保管,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人应得部分退还保险人。

出现下列情况,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存在欺诈行为,或者与买方或开证行有恶意串通行为;被保险人收到赔款后,又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者与买方或者开证行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11)权益转让。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转让、抵押、质押、典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保单项下权益的行为,对保险人无任何约束力。由此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

典型案例:买方破产无力还款

某出口企业出口一批商品到美国。该企业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发票总价值为20万美元,支付条件为D/A60天,申请信用限额为20万美元。保险公司为这家企业核定的保险费率为1.43%。投保后,该出口企业将单据收货地址打错,致使买方没有及时收货,买方因此而拒绝付款。经买方卖方协商,货款减按18万美元结算。信用期限到期后,买方破产,无力偿还货款。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提供的各种单据审核后,同意赔款,赔偿限额为90%。

出口方应交付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为:

保险费=申报发票价值总额×保险费率=200 000×1.43%=2 860(美元)

因地址打错产生的损失2万美元,责任在卖方,属保险除外责任,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买方破产无力偿还货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证实后应立即核赔,不必等待。出口企业可得保险赔款:

赔款额=(申报发票价值总额-由卖方承担的部分损失)×90%

=(200 000-20 000)×90%=162 000(美元)

该企业实际损失总额为20万美元,其中2万美元完全属自己过错所致,所以由自己全部承担。属于保险事故的损失为18万美元,其中,10%的部分即1.8万美元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90%的部分即16.2万美元由保险人赔付。

(七)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障超过一年期的出口信用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卖方信用)以上或200万美元(买方信用)以上,收汇期限超过360天的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大型成套设备、机电产品船舶等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技术成熟、国产化程度不低于70%(船舶50%)以上,或回报率较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桥梁、电站等海外工程项目。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和融资机构收回贷款金和利息的风险。

参照国际惯例,保险公司承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比例一般为贸易合同总金额的85%,其余15%的贸易合同金额应在贸易合同签字后,在买卖双方规定的时间内,由买方现汇支付给出口商;保险公司对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银行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的本金和利息提供100%无条件担保。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保险公司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该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贷款银行或借款人,但一般要求贷款银行直接投保。其承保风险包括债务人违约,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债务人破产、倒闭、解散和被清算;债务人所在国家政府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债务人以贷款协议规定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债务;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战争、革命、暴乱或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除外责任是被保险人违反贷款协议或买方信贷保险协议的规定,导致上述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2)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保险人以扩大我国出口、保障企业收汇为目的,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类政策性保险产品。其承保风险包括:进口方破产;进口方拖欠商务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进口国采取措施,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进口国颁布法律或采取措施,使进口方不能以商务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债务;进口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使进口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进口国发生战争、内乱等。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除外责任为:出口方不履行商务合同或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损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向进口方收取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