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者(指病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事故发生后并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上述两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病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本保险所说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及严重毁容等事件;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机体损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事件。
(三)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www.xing528.com)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以前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中所致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与病员或其家属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被保险人对病员的精神损害。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医疗责任保险的赔款限额与保险费
赔偿限额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年度保险费和医务人员年度保险费组成,前者属于基本保险费。每个医疗机构的年度保险费标准因医疗机构、病床数、年度累计赔款限额的不同而不同。每个医务人员的年度保险费因医疗机构的不同而不同。
(五)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
保险人对每人赔偿金额以病员或其家属与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或经法院或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人根据约定对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的执业证明、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被保险人与责任人的雇用关系证明、事故鉴定书、损失清单、裁决书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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