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也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发生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能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能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www.xing528.com)
引导案例分析
富来斯诺可口可乐公司应该赔偿,依据是“事实自证”学说和严格责任原则。“事实自证”是指损害事情发生的本身已经表明了疏忽的存在,这是一个证据规则,是一种在过错责任的框架内推定过错的方法,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原告举证的困难。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需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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