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
知识库: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发展历程
美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按照产生的先后顺序有:合同关系原则、疏忽责任原则、担保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在1916年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产生以前,遵循的是“合同关系原则”,即产品事故的受害人必须与生产商或销售商订立有生产或销售合同,才能向其提起诉讼索赔。无合同即无责任,然而多数情况下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消费者与生产商却无合同关系。此原则是维护生产商和销售商利益而不利于消费者的。
麦克佛森诉别尔克汽车公司一案使产品责任从合同关系原则向疏忽责任原则过渡。疏忽责任原则保护产品责任事故的受害者的权益,是产品责任归责制度的一大进步,但让受害者来证明产品有缺陷且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有疏忽责任往往非常困难。(www.xing528.com)
担保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的证明负担。根据明示担保,只要产品存在合同中规定的明示担保的情况,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赔偿;根据默示担保,即便合同中没有规定,也可以要求制造商对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是,担保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充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的问题。原告要证明存在明示担保或者默示担保而且卖方违反担保,这有一定的困难。卖方还可以事先排除或限制担保,或者以原告未警惕作为抗辩理由。
上文中艾思克拉诉富来斯诺可口可乐公司案胜诉,标志着美国法院开始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牛津法律指南》对严格责任的解释是: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需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但它不是由制定法设定标准的绝对责任,即使承担严格责任,仍有某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不过已经尽到合理注意的不在其列”。
如果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综合起来看,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过失责任与担保责任为辅的综合归责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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