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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与要点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过失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准则而致他人遭受损失而承担的责任。过失责任原则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责任,是指订立契约的一方根据契约规定对所致另一方或对其他人的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特别承保的合同责任多为运输合同责任、雇用合同责任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合同责任。

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与要点

从承担责任的方式看,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也不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也有极少数的非财产责任如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等10种。并非所有的民事责任都在责任保险范围内,列入责任保险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必须是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不负责赔偿;二是保险事故发生是由于被保险人的非故意行为;三是依照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从判定责任的依据看,列入责任保险范围的是过失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不包括故意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准则而致他人遭受损失而承担的责任。过失责任原则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为无过错责任,是指责任人并无过错,但按照法律规定也要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生命健康损害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无过错原则的总括性概括。

在民法上还有一条归责原则叫做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里体现的就是公平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时,也运用公平责任原则。(www.xing528.com)

从补偿对象看,列入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的有: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从责任来源看,列入责任保险范围的既有侵权责任,也有合同责任(需特别约定)。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是指订立契约的一方根据契约规定对所致另一方或对其他人的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特别承保的合同责任多为运输合同责任、雇用合同责任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合同责任。这些承保的契约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两种。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对方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直接责任,如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货物及旅客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合同的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是间接责任,如工程合同中规定业主对承建人的过失在施工期造成他人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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