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期(或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终止时间
在建筑期(或安装期),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开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或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建工险保险单(或安工险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如果工程不能在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前完工,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加缴规定的保险费,由保险人签发批单来展延保险期限。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www.xing528.com)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的期限
保证期是指工程项目完工移交使用后的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如果发现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有质量问题甚至因质量而造成事故,则由承包人根据承包工程合同内的保证条件负责赔偿损失。投保人可以加保保证期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