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所承保的车辆范围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承保车辆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承保车辆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承保车辆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特种车保险的承保车辆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的承保车辆范围是摩托车和拖拉机。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含轮式收割机)。
(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自燃;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该费用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上述所说的碰撞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三)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
1.免责的致损原因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3)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4)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7)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9)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10)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的驾驶人的第三种情形是: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规定的驾驶人情形中无第三种和第五种情形。
《特种车保险条款》规定的驾驶人的第三种情形是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另外在最后加上一条免责原因:被保险机动车(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2.免责的损失和费用
营业用汽车、非营业用车、家庭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的损失保险条款明示,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锈蚀、腐蚀、故障。
(2)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3)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4)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5)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营业车),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非营业车),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家庭车、摩托车和拖拉机)。
(6)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7)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8)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9)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10)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11)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12)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3)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摩托车保险再加一条:被保险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免责的损失和费用为:自然磨损、锈蚀、腐蚀、故障;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营业用车、非营业用车、家庭用车、特种车保险中的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特种车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特种车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特种车为20%);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特种车为20%);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营业用车和特种车保险还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营业用车、非营业用车、家庭用车保险还规定: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营业用车保险还规定: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www.xing528.com)
家庭用车保险还规定: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摩托车和拖拉机的免赔率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3%,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0%;被保险拖拉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0%。
(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矿山专用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月折旧率1.10%,其他车辆0.9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三是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以内协商确定。
摩托车和拖拉机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五)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收割机的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各家保险公司计算车辆损失保费的方法大同小异,一般是按照被保险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或吨位数或排量或功率、车辆使用年限所属档次等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然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基准保费:
基准保费=基础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或者:
基准保费=基础保费+实际新车购置价×费率
计算出基准保费后,再根据投保车辆的具体情况对基础保费进行调整,一般是用基础保费乘以调整系数。影响调整系数的因素主要有车的类型、上一年的赔款记录、投保险种的多少、投保车辆的多少、客户忠诚度(连年在本公司投保的优惠)、上一年度交通违章记录、平均行驶里程等。
在费率表中凡涉及分段的陈述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例如:“6座以下”的含义为5座、4座、3座、2座、1座,不包含6座;“6~10座”的含义为6座、7座、8座、9座,不包含10座;“20座以上”的含义为20座、21座、……,包含20座;“10万以下”不包含10万元;“10万~20万”包含10万元,不包含20万元;“20万以上”包含20万元。
挂车保险费按同吨位货车对应档次保险费的50%计收。
(七)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
1.索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2.车辆修复及残余处理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3.责任确定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4.赔偿额计算
(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3)摩托车和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全部损失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4)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上,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5.代位追偿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6.保险合同终止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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