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
由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机动车辆保险可以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推出的商业性机动车辆保险主险有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特种车辆保险,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提车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等9种主险。该公司广东、深圳分公司还推出了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该公司推出的附加险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机动车停驶损失险,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拖车服务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新车特约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教练车特约条款,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特种车保险批单,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法律费用特约条款等28种附加险。
当基本险条款与附加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则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由政府推出的强制性保险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实施。(www.xing528.com)
2003年1月1日之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所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规章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发。2002年8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保监发[2002]87号文发布了《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车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可以修改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并报保监会审批。车险费率也由保险公司制定,报保监会审批。调整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亦同。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车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本章介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推出的商业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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