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金额的确定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
全部损失的,当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部分损失的,当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2.室内财产和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
室内财产和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主要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前述财产赔偿计算办法执行。
3.施救费用的赔偿
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4.残值的处理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二)赔偿的实施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www.xing528.com)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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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期农作物火灾保险是对农作物成熟后,在收割或采摘开始到完成初级加工(脱粒、晾晒)进入仓库前这段时间内农作物初级产品的保险,这是一种短期保险。保险期限通常为一个月或40天。凡是在收获期需进行脱粒、轧打、晾晒和烘烤等初级加工的各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都可投保。收获期农作物在收割、由田间向碾打场运输、场院存放、碾打过程中,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在公路、街道等场所晾晒、碾打农作物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年或上年国家对与保险标的同类的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和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同类标的作物前三年平均亩产量的60%~80%确定。
保险农作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全部损失:以户为单位,凡保险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火灾,造成全部保险作物损毁时,为全部损失。当保险面积等于或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当保险面积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实际种植面积和每亩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以户为单位,凡保险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火灾损失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赔偿。当保险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保险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当保险面积等于或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当打过头场的农作物发生火灾损失时,以实际损失计赔,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0%。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真实、合法的证明。
引导案例分析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见7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张某及其妻已将烟花爆竹藏起,说明其已尽责,但将7岁孩子独留家中,张某及其妻应该预见到不良后果,但却因疏忽而未预见,有过错,但非故意。由于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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