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约定负责赔偿损失:
(1)火灾。火灾是指因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光和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于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因烧、烤、烫、烙造成焦煳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了控制,则构成了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雷击。雷击是指由于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直接雷击是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从而造成损失,属于直接雷击责任。感应雷击是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均属于感应雷击责任。
(3)爆炸。爆炸有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两种形式。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变成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化学性爆炸是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产品或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而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这是指空中飞行或运行物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块飞射、塌下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先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而负责赔偿。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但是,对于建筑物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都不负责赔偿。
(5)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由保险人承担。“三停”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第一个条件,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并且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所谓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第二个条件是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第三个条件是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报废负责。
(6)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例如,在火灾发生时,在抢救过程中保险标的遭受碰破、水渍等损失;因抢救受灾物资而将保险房屋的墙壁、门窗等破坏而造成的损失;在遭受火灾后为防止损坏的保险房屋、墙壁倒塌压坏其他保险标的而将该房屋、墙壁拆除所致的损失等。
(7)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有的财产保险均适用此规定。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除外责任
(1)除外的损失原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行为、民众骚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等。
(2)除外的损失。对于下列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因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除外责任中所说的间接损失,主要指停工、停业期间支出的工资、各项费用、利润损失、因财产损毁导致的有关收益的损失。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凡是不属于保险责任中所列举的灾害事故损失、费用等都属于除外责任。
3.附加责任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作为基本险附加险承保的责任包括:暴风、暴雨、洪水保险,盗抢保险,雪灾冰冻保险,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雹灾保险,水暖管爆裂保险,破坏性地震保险等。
(二)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的综合险的保险责任,不仅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所列的保险责任,而且还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www.xing528.com)
(1)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2)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
(3)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32.6m/s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应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4)暴风。指风速在28.3m/s,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企业财产综合险的暴风责任通常扩大到8级风,即风速在17.2m/s以上便构成暴风责任。
(5)龙卷风。这是一种范围小、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m/s~103m/s,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m/s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6)雪灾。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雪灾保险责任。
(7)雹灾。这是指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8)冰凌。即气象部门所称的凌汛,春季江河解冻时期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悬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各种物资或管道由于严寒结冰所出现的冻裂均不属于冰凌责任。
(9)泥石流。这是指突然爆发的大量夹带泥沙、石块等的洪流,它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10)崖崩。这是指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11)突发性滑坡。这是指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2)地面突然塌陷。这是指因为自然变异、地壳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
2.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行为、民众骚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此外,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引起的损失,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3.附加责任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作为综合险附加险承保的责任包括: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盗窃险、橱窗玻璃破碎险、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破坏性地震险等。
除了基本险和综合险以外,企业财产保险主险还有一切险,在此不加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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