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险合同效力有关的条款包括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范围、生效日、保险期间、犹豫期、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解除事项等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自保险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一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自合同生效时开始。
终身寿险合同和两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以保险单所载为准。养老金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某周岁(例如100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时止。定期寿险和生存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例如1年或10年)。
犹豫期又称冷静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感到后悔而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的限期。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果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免费的体检,则要扣除相应的体检费;对于投资联结类产品,若在犹豫期内,因独立账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能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而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管理费。超过犹豫期退保,投保人只能得到现金价值,而现金价值和缴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超过犹豫期,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保费的比例越低,此时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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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宽限期条款一般见于保险期限比较长并且实行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条款中。宽限期条款规定,投保人在缴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除了合同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保险期限为1年的附加险,如果合同约定次年可以续保,那么缴纳续期保费时也适用宽限期的规定。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合同效力终止。
复效只适合于长期险,不适合于一年期或一年期以下的短期险。附加短期险过了宽限期未交续期保费,只能重新投保,无复效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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