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也称为生命保险,简称寿险。
(二)人寿保险按照设计类型的分类
1.普通型人寿保险
普通型人寿保险又称为传统型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又可分为:
(1)定期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又被称为定期寿险、定期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业务。如1年期、5年期,或到被保险人的某个年龄(如45岁、50岁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时,由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合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定期寿险主要种类有保险金额固定的平准式定期寿险、保额递减的递减式定期寿险(如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家庭收入保险)、保额递增的递增定期寿险、可续约定期寿险、可转换(如转换为终身寿险)定期寿险等。
(2)终身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又被称为终身寿险、终身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限有明确的开始时间而无明确的终止时间,以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保险期终止时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应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只是不同时间死亡,保险金给付额多少不一。终身寿险主要有终身交费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极端形式是趸交终身寿险,要求投保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修正终身寿险(包括修正保费终身寿险和修正保额终身寿险)、不确定保费终身寿险、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可调整终身寿险等。
知识库:美国的生前给付
美国的生前给付(life settlement)是被保险人在寿险保单尚未到约定的死亡保险金给付之前将其出售或验证的交易总称。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可以把生前给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临终者保单交易(viatical settlement)。患重大疾病或濒临死亡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低于即将给付的保险金的价格向投资公司出售自己的人寿保险单,得到现金,投资公司成为保险单的指定受益人,并承担保险单到期前的缴费义务。第二类是年老给付(senior settlement),即年满65周岁(或70周岁)并且保险单面值超过一定数额的被保险人不论健康状况如何均可出售自己的人寿保险单以领取现金。第三类是高额转让(high net worth transaction),即富裕者为避税或者秘密转移资产而将保险单变现的交易,比如将保险单捐赠给慈善机构,慈善机构通过交易将保险单变现。
(3)定期生存保险。定期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条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日前死亡,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由于该保险一般不单独办理,而是与死亡保险一起构成两全保险,或者与年金保险结合,所以有的教科书把它列入年金保险。也有的把它单独列为一个险种。
(4)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为生死合险、储蓄保险或养老保险,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结合,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主要有普通两全保险、满期双倍保额两全保险、联合两全保险(适应家庭需要而设计,多个被保险人)。
(5)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年均向其给付一定保险金的保险。从给付条件的角度看,年金保险也属于生存保险。
按照交费方式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趸交(即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年金和期交(即分期交付保险费)年金。(www.xing528.com)
按照被保险人的人数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是以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者作为年金的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但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
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变额年金。
按照年金给付开始日期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即期年金保险是自投保后立即开始支付的年金保险。延期年金保险是投保后并不立即开始支付,而要经过一定年限或到一定年龄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才开始支付年金的保险。
按照给付方式或者给付期间以及按照年金支付终止时间的不同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划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定期生存年金。终身年金保险,要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停止支付年金。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过早死亡而丧失领取年金的权利,于是产生了最低保证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分为两种:一种是确定给付年金,即规定了一个最低保证确定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得到年金给付;另一种是退还年金,即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定期生存年金保险是当期限结束时,即使被保险人生存,年金也停止支付的年金。
知识库:普通型人寿保险的其他分类
普通型人寿保险中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为单人人寿保险、家庭人寿保险和团体人寿保险。团体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团体为投保人,团体内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保单给投保人,为其成员因疾病、伤残、死亡以及离职退休等提供补助医疗费用、给付抚恤金和养老保障计划。我国规定,投保团体的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投保;人数多于8人时,投保成员应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保险费可以由雇主全部负担,可以由雇主和雇员共担,也可以由雇员单独负担。若保费全部由雇主负担,则全部员工都必须参加保险。
按照保险金额的高低及是否验体分类,普通型人寿保险可以分为标准体寿险和简易寿险。标准体寿险是指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属于正常标准范围的死亡保险或两全保险,其保险金额较高,需要检查被保险人身体。简易寿险的保险金额少,保费低,交费期限短,免体检,专为低收入者提供保障。
2.新型寿险
新型寿险又称为理财型寿险、现代型寿险,具体包括万能寿险、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1)万能寿险。这是一种缴费灵活、保费可变、保额可调整、将各种定价因素(死亡费用、现金价值、经营费用)分别列示的非约束性终身寿险。保单持有人在按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首期保险费后,只要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足够支付以后各期的成本和费用,则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在任何时间缴纳任何金额的保险费。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任意提高或者降低死亡给付金额。保险人为万能保险设立单独账户,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万能寿险有四个特征:一是死亡给付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供投保人任选其一,即均衡给付方式与直接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二是保费缴纳方法灵活,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每次缴费的最高限额与最低限额作出规定,只要符合保单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不定额缴付保险费。三是结算利率。保险公司为万能寿险设立单独账户,在单独账户中不得出现资产少于负债的情况,一旦资产少于负债,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补足资金。同时因结算利率低于实际投资收益率而产生的公司收益也应被转出投资账户,万能保单可以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四是费用收取,收取以下费用: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2)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分红保险的特点有: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保险金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分红来源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的死差益,即营业年度内收取的保险费多于当年实际支付的死亡保险金的结余部分;投资收益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利差益;附加保费超过实际经费与偶发风险的费差益;不动产增值;解约收益(保险合同解除时退还给投保人的金额少于收取的保险费)。《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要求: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从现实看,红利保险的收益率比较低。
(3)投资联结保险。投资联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投资联结保险除了能使受益人获得寿险保障以外,保险人还将保险费扣除一定手续费后按约定部分或全部分配转入单设的投资账户并依法进行资金运用与管理,由投保人承担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投资联结保险产品具备的特点有: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该产品至少联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保单价值应当根据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每年至少应该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每月至少应该确定一次保单价值。《个人投资联结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投资联结保险产品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投资连结保险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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