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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内容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限告知即法律不具体规定告知的内容,凡是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例如,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内容及优化方案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于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则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重要事实通告投保人。

2.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告知的内容有:订立合同时根据询问告知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及时通知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保险标的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的变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

保险人告知的内容有: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告知有无限告知与询问回答告知之分。无限告知即法律不具体规定告知的内容,凡是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法国、比利时、英美法系的国家均采用无限告知的形式。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我国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实际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履行告知义务一般采取书面的询问回答方式,即由保险人在投保单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说明。

保险人告知形式有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两种,二者要结合。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保险条款明确列明,并不表示保险人已告知,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条款原文全部交给投保人阅读才算是告知。

(二)保证(www.xing528.com)

保证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对某种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的许诺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合同中以条款形式载明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单中未用文字明确列出,但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保险界的习惯,公认为应该由合同当事人双方遵守,而且在当事人订约时都已清楚的事项。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明示保证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确认保证又称为认定事项保证,是合同当事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是否存在所作的保证。例如,关于被保险人过去和投保时健康状况的保证就是确认保证。承诺保证又叫约定事项保证,是指当事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例如,投保人投保健康险时承诺今后不再吸烟。

知识库:保证是谁的义务?

我国有关保险的教科书一般站在保险人的立场上进行阐述,所以单方强调保证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对保险人的保证义务极少研究。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放弃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例如,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构成弃权的要件有: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禁止反言是指弃权后不得重新主张权利。禁止反言是约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但实际上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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