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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种中的应用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保险期内,王某在驾车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保险公司认为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刘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刘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接受质押财产的一方为质押权人,质押权人对质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种中的应用及优化建议

(一)在财产损失保险中的应用

1.确定保险利益的依据

(1)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财产受损,其所有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经营管理财产的人能够从财产经营管理中获得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财产经营管理者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各种受托经营人、承包人和承租人属于经营管理财产的人。财产经营管理者对财产的合法预期利益如利润、租金等也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作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用来抵押的物品具有保险利益,因为抵押品灭失或价值下降有可能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失。不过,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应限于债权范围,而且当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保险利益也随着抵押权的消失而丧失。

典型案例: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

王某向刘某借款,将自己的轿车作为抵押。为以防万一,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刘某的名字。在保险期内,王某在驾车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得知事故后,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刘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刘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刘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的权利。接受质押财产的一方为质押权人,质押权人对质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留置与抵押都是债务的担保方式。享有留置权的人是债权人,在债权受偿之前,债权人拥有对债务人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财产的占有权,即留置权,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处置留置的财产,因此留置权人对留置品也有保险利益。

(3)财产保管权、承运权、承包权和承租权。财产的保管人、承运人、承包人和承租人对其负责保管、运输、承包或承租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时效

一般要求从合同订立至合同终止,自始至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例外,在投保时投保人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受损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经保险人同意可批改变更被保险人,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1.确定保险利益的依据

(1)人身关系。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时,由于作为保险标的的生命或身体是投保人自己的,其安全、健康与否,与投保人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有保险利益。

(2)亲属关系。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因为投保人与上述人之间具有婚姻、血缘、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从而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并且从伦理上说,投保人对配偶和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较少产生道德风险

(3)雇佣关系。企业或雇主与其雇员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因此,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雇员订立人身保险合同。(www.xing528.com)

(4)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的生命和身体状况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反过来,债权人的生死安危不会使债务人遭受损失,因此债务人对债权人无保险利益。

(5)基于同意所产生的保险利益。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各国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即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就有保险利益。

典型案例:鲁滨逊与安德罗波夫

1982年,英国伦敦有一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准备出版一本名为《安德罗波夫在台上》的书。安德罗波夫时任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如果他在政治舞台上提前隐退,就会影响到该书发行的商业利益,因而鲁滨逊对于安德罗波夫的下台具有保险利益。所以,鲁滨逊向伦敦劳合社保险组织交了4 700英镑的保险费,投保了安德罗波夫的生命和任期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果安德罗波夫在1984年6月以前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则保险人须向鲁滨逊支付22 500英镑的赔偿。1984年2月9日,安德罗波夫逝世,鲁滨逊获赔。如果安德罗波夫的生命和任期与鲁滨逊无关,那么鲁滨逊就无权投保安德罗波夫的生命和任期。

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即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还有一些国家采取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也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2.保险利益的时效

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不要求给付时存在。

3.保险利益的变动

人身保险合同为依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属于投保人(债权人),投保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可由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身保险合同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的,如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非专属投保人,保险利益一般不得转移。

(三)在其他保险中的应用

在其他保险中,也应该按照其条件来确定保险利益。例如,在责任保险中,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引导案例分析

在本节案例引导中,法院判决保单有效,且由李国英作为监护人领受保险金。理由是:第一,李国英为公公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后来虽然离了婚,但李是指定受益人王小林的母亲,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婚姻变更而终止,所以仍然存在保险利益。第二,在人身保险中,要求在投保人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至于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投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中有储蓄的因素,投保人最后所得,是他自己缴纳保险费的积累,所以合同订立之后,即使保险利益灭失,也不应影响投保人的权益。第三,人身保险期限长,在保险期限内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是难免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投保人履行缴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李为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但她能继续按月缴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身故,从未间断,所以这份保单是有效的。因此,李有权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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