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法律认可的利益又称为适法的利益,即得到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产生于法律法规本身,也可以产生于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前者如父母对子女的身体有保险利益,后者如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于违法所得的财产如以贪污、诈骗、盗窃、走私等手段所得的财产无保险利益。
(二)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此条件又被表述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该条件要求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包括已经确定的现有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预期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称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例如,投保人对于购置并已得到所有权的房屋所具有的利益是客观上已经存在的。预期利益是指当前在客观上尚不存在,但根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未来某时间内将会产生收益的事实,是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例如,预期的房屋租金收入等。预期利益只有在可以确定金额并能够在客观上实现时才能作为保险利益,仅凭主观预测、想象可能获得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三)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www.xing528.com)
此条件实际有两个含义,一是说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二是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能够用货币衡量。如果不是经济利益或者虽然是经济利益但不能用货币衡量,那么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给付就无法实现。有的保险标的虽然难以估价,但可以约定一个金额来确定保险利益,即这种保险利益也可以用货币来计算。例如长期以来人的生命被认为难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但投保人可以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如约定1万元或10万元作为保险金额,以此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再如古董、名人字画等物品,其价值有很大的增值性,投保时可以约定一个确定的货币额。
知识库:利害关系论
有的教科书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作为保险利益的一项条件,认为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就与保险利益的含义不符。也有人认为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从这一规定看,法律并未排除非利害关系人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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