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方式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效力。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但要向对方做出解除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合同解除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www.xing528.com)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不退还保险费。例外的情况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则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知识库: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投保人要求解约时寿险公司应该退还给投保人的部分责任准备金,又称为退保金。寿险的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提存的用于以后承担保险责任的准备金。从理论上说,寿险的责任准备金来源于保险人已收取的人寿保险纯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扣除保险人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后的差额。实际上,保险人还要扣除一部分费用。例如,签发保单的第1年,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附加费用大于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中的附加费用部分,这种超额费用在投保人续保时会在以后交付的保险费中补偿,因为后期的实际附加费少于收取的保险费中的附加部分(这是分期交付保险费均衡的结果)。由于投保人中途解约,停止交保险费,使一部分附加费收不回来,所以保险人要对责任准备金做一些扣除。再例如,办理解约手续需要费用,身体健康者解约(体弱者一般不会中途解约)会提高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等。因此,寿险公司要从退还给投保人的款项中扣除一部分以抵消损失。
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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