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梁桥永禁碑在桥的北头,立于东侧桥屋内。
碑高1.95 米,宽0.87 米,圭首。碑脚与地面平,碑材为小溪红石。额“奉宪勒石永禁之碑”,大字篆书,分成5 行,前两字各为一行,“宪”字顶格。右边为出示永禁的原由,左边列条禁。立碑时间为嘉庆八年(1803)四月,比上一方《重修光溪百梁桥记》只晚了五个月。碑文19 行,满行35 字,总计523 字,皆能辨识。
出示谕禁的鄞县知县郭文誌,福建闽县人,举人,乾隆六十年(1795)、嘉庆三年(1798)两度出任鄞县知县。
碑 文
奉憲勒石永禁之碑(额)
特授寧波府鄞縣正堂卓異候陞加五級軍功隨帶記録四次又記大功三次加分府銜郭。為」橋工告成,勒石永禁,以垂久遠。事據董事楊文伯、胡國柱、楊天學、陸雄飛、馬静齋、楊開國等」呈稱,切文伯等居住城南小溪地方,該處亘有百梁長橋一條,上蓋橋屋,以庇風雨而固橋身。」是橋水陸南通台溫、北達寧紹,地當南北衝途,往來要道。乾隆五十七年七月間,被颶風吹」坍礄屋二十間。因功大費繁,乏資修復,漸致橋梁朽壞。嗣經里人馬松枝等公呈到案,蒙諭,」着文伯等承充董事,鳩料興修。奉諭之下,爰集同人,估工修葺,所需經費,公捐不敷,又係各出」己資添築,上年六月間,工程將次完竣,呈蒙給示,毋許近地居民於橋屋內堆放柴草、廣繫」牛羊,并市獪攤賣什物及乞丐夜來羣宿、造食炊爨等情,逐一嚴禁在案。今橋梁屋宇統行」完固,施工庀材,事非一日,誠恐地方不肖棍徒,復蹈前轍,貽害橋梁,有碍行旅。為此開列各」條,公叩核給示諭,勒石永禁,以垂久遠,上呈。據此,今行出示嚴禁,為此示行該圖地保及居」民人等知悉,爾等務各恪遵後開條禁,毋得稍有違犯。如敢玩視,仍蹈前轍,許該地保董事」人等扭稟赴縣,以憑究處,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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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乞丐,毋許棲宿橋屋,炊爨造食,責成地保驅逐。」
一禁居民,毋許於橋屋內堆積柴草,恐貽火虞。」
一禁近地民人畜養牛羊,毋許廣繫橋上,糞污蹂躪,日久致壞橋梁。」
一禁橋屋,毋許開張店鋪,及一、六兩市刁蠻市獪貼招攤賣,致碍往來。」
以上條禁,務各恪遵,毋得違玩,自取咎戾。」
嘉慶捌年肆月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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