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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演变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宪法规定,我国原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基本格局将发生重大的变化。监督关系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主要接受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地市级和县级地方人大监督同级法院具有宪法、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在地方区域内行使职权,意味着其必须接受该区域内人大的监督。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同级法院应予执行,人大有权检查执行情况。

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演变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其监督

“省级提名、省级任免”的司法改革到位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全部由省级人大产生。根据“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宪法规定,我国原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基本格局将发生重大的变化。省以下的中、基层法院将不再向同级人大负责,而仅对省级人大负责。全省法官将由省级权力机关任免。监督关系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主要接受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地市级、县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法院也有一定的监督权(www.xing528.com)

现行宪法体制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司法改革后,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将不再由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那么,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能否继续监督同级人民法院呢?答案是肯定的。地市级和县级地方人大监督同级法院具有宪法、法律依据。第一,宪法第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宪法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等权力。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同级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其有权代表人民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事务,当然也有权监督辖区内其他国家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等情况。地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具有保障公民权利、解决社会纠纷、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职能,从广义上来说,其处理的事项也是属于社会事务等范畴,地方人大监督辖区的司法工作也是宪法规定的应有之义。司法机关在地方区域内行使职权,意味着其必须接受该区域内人大的监督。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同级法院应予执行,人大有权检查执行情况。[26]第二,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法第22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故要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必须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否则谈不上保证法律的实施。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行使审判权,依法作出公正裁判,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本身是在执行和适用国家的法律;同时,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来督促、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纪守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人民法院还通过行政诉讼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是广义上的执行国家法律的活动之一,地方人大为了履行“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与执行”的宪法义务,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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