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是对资源的重新配置,是对既有利益的调整,改革必须立足于现阶段的现实状况和需要,如果超越阶段性条件,实现超前改革,不仅增大改革成本,也使改革难以达到预期效果。[15]省级统管改革关系重大,应当采取积极稳妥、求真务实、循序渐进的方法,试点先行,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加大改革力度,逐步推开。从宪法学角度思考,试点模式至少需要解决四大问题:改革试点之正当性、试点部署之科学性、试点参与之民主性和试点推广之谨慎性。[16]通过上文对五种管理模式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下普遍实行的第一种改革方案“省级有限统管模式”,其去除地方干预的作用非常有限,仅能作为暂时性、过渡性的改革措施,必须进一步改进。第二种改革方案“省以下法院人财物中央统管模式”,全国所有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财物由中央统管现阶段还不成熟,需要继续摸索。第三种改革方案“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模式”,虽然存在着“省高级人民法院受制于省级政府”的不足之处,但是,由于我国绝大多数的人民法院、法官和案件均在分布在基层,与其他改革模式比较而言,省级统管模式相对符合我国的国情,能够基本解决“去除地方干预”的问题,具有可操作性。这种模式也是党中央倡导的司法改革模式,现阶段应当大力推进和深化该改革方案。第四种改革方案“省级、省以下法院人员分别由中央、省级管理,财物由中央保障模式”,在人员管理上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法院财物由中央统管目前还不成熟,可以作为未来比较长远的改革计划。第五种改革方案“省级、省以下法院人财物分别由中央、省级管理模式”,在人财物的管理上均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以作为长远的改革计划。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司法改革的实际情况,我国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可以设计为以下四个发展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当前的省以下法院人财物有限统管。第二阶段,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第三阶段,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由中央统管、省以下法院的人财物由省级统管。第四阶段,继续探索推进省以下法院经费改革,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由中央统管、省以下法院的法官由省级统管、财物由中央统管。当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应当着力深化第二阶段的改革,即省以下法院的人财物省级统管。第二阶段的省级统管改革是一项不断试错、纠错,从而不断完善的改革,同时又是长期而又艰巨的改革。只有该阶段的司法改革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方可以循序渐进,进入下阶段的改革。本书拟订的具体的改革进度见下表:(www.xing528.com)
表6-1 省级法院、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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