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组织法第29条规定,为了表达法官利益,组建联邦法官联合会,其最高机关是全俄法官代表大会及其成立的联邦法官委员会和法官最高职业鉴定委员会。为了加强法院工作的保障,第30条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的活动由其自身设立的机关保障,其他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设立的法院活动保障由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局行使。第31条规定,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局和构成其系统的机关,组织保障普通管辖权法院审判活动以及法官联合会机关活动,提供必须资源,负责人由最高法院院长经联邦法官委员会同意任免。[77]
(二)巴西法院的行政管理
巴西设立国家司法委员会加强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宪法第103条规定,国家司法委员会有15位成员,任期2年,可以连任一次,由“最高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高等劳动法院、州高等法院和州法院法官,地区劳动法院法官和劳动法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和联邦法官,两位律师,联邦、州检察官,声誉良好、熟悉法律的两位公民”组成。委员会职责有:控制司法机构的行政、财物职能;监督、控制法官职责的履行;保障司法自治,发布规章或者建议措施;确认司法组织、成员行政措施的合法性或者取消、修改其管理行为等。成立法官会议加强管理。宪法第93条规定,法院的行政管理决议、纪律决议必须理由充分,经其成员以绝对多数决定,在公开会议上公布。法院法官超过25名的,成立11名至25名法官组成的特殊机构,行使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其中二分之一职位以资历为基础选择,二分之一职位由法院全体成员选举。[78]
(二)印度法院的行政管理(www.xing528.com)
印度在各级法院建立“全体法官会议”,不仅是审判权力机构,有权否认各审判庭的裁判,也有权讨论决定法院内部事务的管理。[79]高等法院被授权对所有下属的县法院和其他下级法院进行领导、监督和控制,高等法院主要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实现对邦内所有司法人员进行委派、提升等监管。[80]
(三)南非法院的行政管理
南非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主要由司法部和地方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司法部首先负责各级法院的行政管理,保证刑事法院有足够的资源进行公正、有效地工作,也在立法上为民事司法管理体制提供行政支持。司法部还培训治安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让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参加法院审判工作等。[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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