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优化方案

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德国法院的行政管理德国法院在行政管理上没有独立性。联邦、州司法部长分别负责多数最高法院、州法院的行政管理。但德国在政府主管部门对法院的管理与法院自我管理之间做出了精密的平衡。司法部限于重大财务事务和全国层次司法预算的协商。最高法院依照大法官会议决议处理司法行政事务。第53条规定,事务总长接受最高法院长官的监督。法院法对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也作了类似规定。

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优化方案

(一)德国法院行政管理

德国法院在行政管理上没有独立性。联邦、州司法部长分别负责多数最高法院、州法院的行政管理。但德国在政府主管部门对法院的管理与法院自我管理之间做出了精密的平衡。议会明确了法官的职位、书记官以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数。为了保障法官的独立,法官法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违背法官意志未经法官书面同意将其调离、停职或者免职。不论议会、政府或者任何其他政府机构都无权干预或者阻挠法官工作。在法院自我管理方面,法院等级森严,法官工作开始于等级制度的最低级,然后有机会向高一级职位晋升。州级法院系统,法官的工作表现定期由其他的法官同事进行评审。分庭主管法官负有对年轻法官工作评审的特别责任。[73]

(二)法国法院的行政管理

20世纪70年代以前,普通法院司法体制非常不固定和分散,法院受到地方机构的影响,其管理为私人从业人员掌握,法官与地方精英关系密切。70年代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司法职员被“国家化”。1987年起,法院主要由司法部管理。1994年起,司法管理开始分散化,35个上诉法院在法院管理上成为实际控制者。司法部限于重大财务事务和全国层次司法预算的协商。上诉法院设立地区性行政办公室处理全局性管理、培训等问题,在与辖区地方法院讨论后决定资源分配。2001年赋予基层法院更多的管理职责。法官牢牢掌握了自治权。1986年建立行政法庭最高委员会,行政法院副院长任主席,成员有行政法庭法官代表,委员会在行政法官人事上起了重要作用。1990年1月起,行政法院秘书长监管上诉法院和行政法庭法官,秘书长是委员会成员。[74](www.xing528.com)

(三)日本法院的行政管理

日本最高法院除了具有司法终审权、下级法院法官任命提名权外,还拥有广泛的司法行政权,掌握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工作。最高法院依照大法官会议决议处理司法行政事务。大法官会议由院长担任主席的全体15名大法官组成,行使法官培养、调配、管理等司法行政权。[75]宪法第77条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就法院内部纪律、司法事务处理等事项制定规则。法院法第13条规定,最高法院设立事务总局,负责人事管理编制预算等司法行政事务。第53条规定,事务总长接受最高法院长官的监督。法院法对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也作了类似规定。[76]最高法院事务局事务总长在全国各级法院院长协助下,负责实行司法行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