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联邦法院的行政管理
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联邦法院和一些州法院系统成立了司法会议。1939年国会把法官管理职责从司法部转移到联邦司法会议。[62]国会在联邦法院建立司法协商会议,作为政策制定机构,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管,其成员有:各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每一巡回区由法官选举的1名地区法官及国际贸易法庭首席法官。司法会议设立执行、预算、治安法官系统管理、行为规则、司法系统人事、房屋及设备委员会等11个委员会。[63]司法协商会议负责监督领导法院行政管理局,后者负责整个联邦法院的大部分日常运行,工作范围包括人事、工资、器材、办公用品以及收集信息等活动。行政管理局局长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国会还设立了联邦司法中心,负责法官和法院人员的培训,其行政委员会由首席大法官、行政管理局局长、2名巡回上诉法院法官、3名地区法院法官及1名破产法官组成。国会为每个巡回区所属法院建立了巡回司法委员会,负责推荐新法官人选、建议对受控法官的不良行为处分等工作。联邦法院的行政结构和程序对司法独立的贡献为:司法委员会在总体上控制了司法管理工作。法官通过司法委员会编制及向国会递交司法部门预算;控制法院的日常运行(工资、人事、装备和办公用品、法官教育等);取得对法官纪律处分的有限权力;参与法院用地与设施的管理等。[64]
2.美国州法院的行政管理
自1940年开始,各州开始把州法院的行政事务管理职责划归到州最高法院。绝大多数州的最高法院负责该州所有法院的全部管理事务。[65]大部分州及最高法院有权制定规则,全面监督、管理州内的所有法院。[66]州司法系统与联邦一样,大部分行政权力集中在法官手中。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通常负责编制预算以及监管人事系统,在保留最终决定权的情况下将大部分管理职责下放给行政管理办公室。每个州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州法院系统的预算准备、设备管理、司法教育、研究和人力管理等各种行政事务,一些州还负责青少年、成年人的缓刑管理及替代性纠纷化解机制。办公室负责人由州首席法官或者司法委员会任命。低级法院日常运转通常由该院首席法官或主管法官负责。[67]以纽约州为例,其法院系统在州首席法官授权之下,由州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OCA)管理。OCA提供经济管理、公共安全、技术、人力管理等基本服务。州法院行政管理协会由担任主席的州首席法官以及州最高法院4个上诉部门庭长组成。首席行政管理法官代表首席法官负责监督州初审法院的行政管理和运作,并设立和指导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为全州法院提供重要的支持服务。[68](www.xing528.com)
(二)英国法院的行政管理
英国大法官肩负着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广泛责任,还控制着统一的法院服务,包括向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刑事法院和郡法院提供行政支持等。大法官办公厅雇佣近10000名工作人员,负责法官任命、法院服务管理、机构设立和资金等事项。法院系统从上到下日常工作中,法官都起主导作用。法官主持法庭工作,无论法官还是法庭都不属于大法官办公厅或者任何政府部委管辖范围之内,其没有权利管理整个法律系统。法官具有独立性,处理案件等关键司法工作完全由法官指挥。即英国采用大法官领导下的法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双轨管理架构。案件审理等相关事务完全由法官负责,其他事务由法院服务署负责。每个非都市区和都市区都设有一个低级初审法院委员会,负责管理辖区内初审法院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非职业低级初审法官选举产生,通常有25名成员,秘书长由书记官或地方政府官员担任。正式法官任命后即终身任职,很少有外界因素能够影响其工作表现和行为,只要其工作还算勤奋、行为合乎规矩,基本上不受其他政府部门高级官员所受的监督和纪律处分的管制。任何法官不论级别多高,都不具有直接管理其他法官的权力或责任。[69]
(三)加拿大法院的行政管理
加拿大议会制定法律确立法院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其核心精神是确保司法独立。法官只负责审理案件,首席法官负责为法官分派案件。法官的任命、工资、退休制度、预算等由专门机构负责,以免法官受政府的影响。《法官法》第三章设立了联邦司法事务的行政长官:专员,其系具有部门代表级别与地位、经向司法部部长咨询、由总督任命的政府官员,其职责和功能从属于司法部长,负责保障法官福利、退休金、亲属优抚金等事项,准备国会要求的预算案、提供法院设施和其他资源服务、法官任命事务等。第78条规定,联邦司法事务的行政长官、官员、职员、员工将独立于司法部,并隶属于联邦公务管理组织的一部分。[70]法院的立案、排期、庭前调解、庭审记录、安全保卫、法官助理、秘书等其他所有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由法院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即法院行政管理服务局负责,该机构属于政府体系,但由议会以法律规定,与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71]《法官法》第二章规定,加拿大司法会议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其成员为所有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陪席首席法官与资深陪席首席法官、西北、努纳武特、育空地区的最高法院资深法官、军事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司法会议的成立是为了提高高级法院的效率、协同性以及司法服务质量,其具有组织首席法官、陪席法官会议,组织研讨会提高法官水平、对法官调查等权力。[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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