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俄罗斯法院的财政管理
宪法第124条规定,法院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法院拨款应当能够保障其依法、充分和独立行使司法权。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宪法法院、仲裁法院、普通管辖权法院及治安法官的经费,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建立。联邦政府制定有关预算草案时,要与联邦法官委员会负责人、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及其审判管理局负责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联邦政府有关预算草案中要附加联邦法官委员会和审判管理局的结论意见。上述主体的负责人有权参与联邦会议,审议预算讨论。预算中的法院经费,只有取得全俄法官代表大会或者法官委员会同意,本财政年度或下一财政年度才能减少。[57]
(二)巴西法院的财政管理
巴西各级、各类法院都是独立的,像一个小国家一样。全国还设有一个审计法院,专门负责全国法院的财政、预算和监督。[58]宪法第99条规定,司法机构应确保行政自主和财政独立。法院应根据预算法律规定,并根据与其他机构共同设定的预算准则,提出预算案。听取相关法院意见后,在联邦层级,由联邦最高法院和各高等法院院长经其各自法院批准后提交预算案;各州、联邦特区和直辖地层级,由法院院长经其各自法院批准后提交。[59]
(三)印度法院的财政管理(www.xing528.com)
宪法第125条规定,最高法院法官领收附表二中的薪俸。所有法官享有津贴、特权及休假、年金的权利,由议会法律规定。法官就任后的津贴、特权及休假、年金的权利,不得作不利变更。第221条规定,高等法院法官的薪酬与津贴,由各邦统一基金支付。[60]
(三)南非法院的财政管理
宪法第176条规定,法官的薪资、津贴和福利等不得减少。法官薪酬和任用条件法案第2条规定,宪法法院法官和普通法官的年薪和津贴,应当以直接费用的形式从国家财政收入基金提取。[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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