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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选任的特点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宪法规定,法官如果行为端正、能够继续任职,应在规定时间得到报酬,继任期间不得减少。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下,境外国家法官的遴选和任命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为了体现法官任命制度的重要性,许多国家在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了法官的任命制度,也有的国家通过宪法授权法律对法官的任命制度作出规定。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俄罗斯、巴西、印度在宪法文本中规定了法官的任命制度。

境外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选任的特点优化

前文所述国家的司法制度在全球众多国家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意义。其宪法制度均将保障司法独立作为重要的原则,通过规定“司法权归属、法官独立司法、法官选任、法官任职保障”等内容,充分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为法院系统的人财物管理确立了宪法指导和基本遵循。例如,南非宪法规定,共和国的司法权赋予法院;国家机构通过立法等措施确保法院独立;任何个人和国家不得干涉法院的运作。法国宪法规定:总统为司法独立的保障人。法官终身任职。美国宪法规定,法官如果行为端正、能够继续任职,应在规定时间得到报酬,继任期间不得减少。俄罗斯宪法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等等。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下,境外国家法官的遴选和任命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法官由相对独立的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

境外法官制度的一大特点之一是成立相对独立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对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程序、工作标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官遴选委员会成员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独立、公正地选拔法官,以此抵御来自行政机关、政党派系、利益集团以及司法系统内部的干扰,保障司法公正。见下表:

表5-1 境外法官遴选(评审)委员会情况

续表

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在遴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有的国家由律师协会负责法官的评估、挑选,例如,美国的联邦法官由律师协会评估,巴西的法官由律师公会遴选。有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由法律界人士、政府、议会代表和社会代表组成。有的国家在遴选高级别的法官时,注重议会的参与,以体现一定的民意基础。例如,德国宪法法院的法官由联邦议院和参议院各选出一半人员;联邦议院参与选拔各高级法院法官,联邦成立的法官选任委员会中,联邦议院参与的议员占委员会的半数以上,议院在很大程度上间接控制着高级法院法官的选择。[47]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委员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在数量上占到半数以上,以此确保遴选出的法官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适岗能力。法官遴选委员会中有社会人士以及律师等自由职业者的参与,既体现了委员们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础,也能够确保委员们不受国家机关的干扰,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作出决断,这有利于遴选结果的公正性。日本法官遴选委员会中,法律界人士与学者几乎各占半数,尤其注重发挥学者们专业知识的作用,确保遴选出的法官具有较高的知识素养,能够获得社会民众的尊重。俄罗斯法官遴选委员会以法官为主体,突出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地位,旨在有能力抵御住来自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干预,使遴选出的法官人选符合本行业的基本判断标准。因此,法官遴选委员会独立性的制度设计,不仅能够使其科学、合理地遴选出专业水平较高、知识素养较好的法官,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利益集团等外部势力对于法官人选的影响,从而在制度上有效防范案件审理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有利于法官的依法独立审判。(www.xing528.com)

(二)法官经民主、公开的程序遴选

美国总统提出联邦法官人选后要将人选交给律师协会“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评审,评审通常遵循以下最低标准:“品行正直、法律知识和能力、职业经验、司法品行(包括判断力、决断力、坚定性、同情心、耐心、机智、理解力等)、财务责任、健康、公益事业背景。”[48]美国州法官“功勋选举”中,新任命的法官在一年后必须经历特别选举,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接受社会的监督。[49]加拿大的顾问委员会在遴选过程向与候选人打过交道的法官、律师、同学、同事、家人、朋友、邻居等人员广泛听取法官候选人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法官候选人在专业素养和人品上无可挑剔。日本在法官遴选制度中需要听取国民意见。法官遴选委员会广泛向国民收集法官工作情况、学习研究情况、人品道德等信息,包括理解法律的能力、灵活解决问题的能力、洞察社会的能力、是否有过违法办案、当事人满意度、国民对候选人满意度等诸多信息。[50]通过上述程序,保证法官候选人的各项素质符合法官的基本任职标准,也使法官遴选的全过程始终处于社会的严格监督之下,利益集团等各种外部势力将难以干预法官的遴选工作,有效保障了司法公正。

(三)法官由高层级的主体任命

法官的任命是司法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为了体现法官任命制度的重要性,许多国家在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了法官的任命制度,也有的国家通过宪法授权法律对法官的任命制度作出规定。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俄罗斯、巴西、印度在宪法文本中规定了法官的任命制度。英国、法国分别在《宪制改革法》《司法官地位条例》的法律中规定了法官的任命。

表5-2 境外法官任命情况表

上述国家法官任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法官任命主体的层级都较高。大部分法官由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女王、天皇、总督或者联邦议会任命;治安法官等基层法官也由州长或者州议会任命。不仅英国、日本、德国、法国、南非等人口数量或者领土面积相对较小的国家如此,美国、俄罗斯、印度、巴西等人口数量和领土面积较大的国家也是如此设计。这种制度设计安排,一方面能够彰显法院和法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有利于树立国家的司法权威,增强法官自身的职业尊荣感。另一方面,也明显增强了法院和法官抵御司法干预的能力,大量层级较低的其他国家部门、社会利益集团等主体因此将难以干预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从而在制度上有效保障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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