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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国家宪法下法官选任机制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根据院长的推荐提名、联邦委员会任命。委员会负责选拔法官候选人、中止或终止法官职权、对法官鉴定并授予专业等级等工作,其成员由相应的法官协会选举,法官协会由法官组成。地区选举法院法官从州高等法院、州法院法官中选任产生和总统任命产生。军事法院15位法官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由总统任命。宪法第125条规定,州应当根据本宪法规定的原则,组织其法院系统。任何个人或国家机构不得干涉法院的运作。

金砖国家宪法下法官选任机制优化

(一)俄罗斯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遴选和任命

1.俄罗斯宪法制度和法院体系

宪法原则有联邦制、三权分立、地方自治等。宪法第118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权只能由法院行使。第120条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俄罗斯宪法和联邦法律。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联邦的法院体系由联邦法院,宪法(宪章)法院,联邦主体治安法院组成。[39]

2.俄罗斯法官的遴选及任命

法官地位法第4条、第5条规定,法官候选人需满足“高等法律教育或者在法学学士前提下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法律工作年限”等基本条件。法官职位空缺时,该法院院长向法官职业鉴定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公布该空缺职位及报名时间和地点,以竞争方式选拔。申请人参加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委员会审查后作出是否推荐任职法官的决定。如果法院院长同意,则按法定程序提名被推荐人担任法官职务,如果不同意,则退回委员会重审。经过重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维持原决定的,法院院长必须提名。

关于法官的任命,宪法第128条、法官地位法第6条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总统提名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根据院长的推荐提名、联邦委员会任命。联邦区仲裁法院、专门仲裁法院、其他联邦普通管辖法院和专门仲裁法院法官,经最高法院院长提名,在收到相关法院院长提名后30日内,将提名送达总统任命。军事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总统任命。法官职业鉴定委员会在法院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法律规定,要有委员会的肯定结论,才能任命法官。委员会负责选拔法官候选人、中止或终止法官职权、对法官鉴定并授予专业等级等工作,其成员由相应的法官协会选举,法官协会由法官组成。治安法官法第6条规定,治安法官由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机构任命(或选举)产生,或由该司法辖区居民依照联邦主体法律选举产生。

(二)巴西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遴选和任命

1.巴西宪法制度和法院体系

巴西实行三权分立和联邦制,有26个州,各州有宪法。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联邦法院分为联邦最高法院、特别法院和普通法院,州法院分为州级法院和初审法院。[40]宪法第95条规定,法官享有终身任期、不可免职、固定报酬不可减少等保障。

2.巴西的法官遴选和任命

宪法规定,法官应当具备基本法律学位、法律实践3年以上、通过公开选拔考试、有职业资格证书。巴西律师协会全程参与法官遴选。联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由具有卓越法律知识、声誉良好的11位法官、至少33位法官组成,由总统提名,经联邦参议院绝对多数通过。地区法院至少有7位法官,由总统任命。高等劳动法院27位法官经联邦参议院绝对多数同意任命。地区劳动法院至少有7位法官,由总统任命。高等选举法院法官从联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法官中选举产生和由总统任命产生。地区选举法院法官从州高等法院、州法院法官中选任产生和总统任命产生。军事法院15位法官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由总统任命。宪法第125条规定,州应当根据本宪法规定的原则,组织其法院系统。法院组织法第112条规定,州法院系统的治安法官,由州长在三人名单中挑选并任命,该三人名单由州高等法院院长听取该司法区初审法官意见后起草。(www.xing528.com)

(三)印度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遴选和任命

1.印度宪法制度和法院体系

印度是议会民主制的联邦制国家。宪法规定,中央国家机构设议会、总统、内阁。其有一个法院系统:联邦一级为联邦最高法院,各邦和中央直辖区为高等法院,也有两个以上邦共设一个高等法院。县级设立一个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1977年县级法官为5982位。[41]还设有行政法庭等专门法庭。

2.印度法官的遴选及任命

初任法官须毕业于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从事过律师、经公开考试合格。高等法院法官须从事律师或者担任司法职务10年以上。[42]宪法第124条规定,最高法院所有法官由总统咨询最高法院和邦高等法院法官后任命。如果任命首席法官以外的法官,必须咨询首席法官。[43]高等法院法官任免与最高法院大法官相同。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以保证高等法院的独立。县法院法官由邦长和邦高等法院商议后任命,其调动、提升必须和高等法院商量后才能决定,其他法官由邦长和邦公务员委会、邦高等法院商议后任命。[44]

(四)南非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遴选和任命

1.南非宪法制度和法院体系

南非实行三权分立,在中央集中领导下,给予省和地方广泛权力,各省有宪法。[45]宪法第165条规定,共和国的司法权赋予法院。任何个人或国家机构不得干涉法院的运作。国家机构必须通过立法及其他措施确保法院独立、公正、尊严、开放及效率。法院由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组成。普通法院有最高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及其他法院。

2.南非法官的遴选及任命

司法服务委员会准备一个较法官任命人数多出3人的名单,送交总统,由总统任命。总统咨商委员会及在议会各党派领袖后,任命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法官。总统必须在委员会建议下任命所有其他法院的法官。委员会由宪法法院、最高上诉法院、各高等法院院长指定的1名代表、总统任命的4名律师、总统与议会政党领袖协商后指派4人、国民议会指派6人、内阁中司法行政成员或其指定人选、1名法律教师、全国省级事务委员会指派的4名代表等组成。委员会有就各级法官任免提出建议、对司法或司法行政问题向中央提出建议等职责。[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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