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依法独立审判是从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单一制原则等基本原则中衍生出的一项重要原则[13],是司法权摆脱侵扰、专司裁判并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权特征中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项。人民法院只有依法独立审判,才能切实履行好保障人权、解决争议、弘扬法治、维护法制统一等职责,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1982年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确立了司法独立的最低标准:法官的实质独立、身份的独立、整体的独立和内部的独立。因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是法院公正审判的组织基础。为了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宪法第131条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我国四级法院的设置,也要求各个审级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独立性。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下级法院和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当独立于上级法院,并且不受其不当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得进行非法干预。
(二)上下级法院监督关系的内容(www.xing528.com)
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宪法将上下级法院关系确定为审判的监督关系,而并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是为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地进行审判。领导关系的基本特征在于下级法院不具有独立性,只能被动地服从和执行上级法院的命令,而监督关系的特点在于保证各级法院均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法院设置为四级,上下级法院中的“上下级”仅仅是指法院审级中的上下级关系,并非行政意义上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之间关系,这是法院与行政机关的重要区别。[14]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监督,不能以领导方式命令其如何审判。这种监督的性质是审级监督,即按照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程序对具体的案件进行监督,依法纠正错误的裁判。这种监督关系是限于个案的监督关系,也是一种事后的、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监督关系。对于上级法院而言,其不能采取法律规定之外的监督方式干预下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下级法院也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如何审理,因为请示的做法违背了审级制度的初衷。上级法院提供案件如何处理的意见后,“二审制度”实质上成为了“一审终审”,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受到了剥夺。因此,下级法院应当依法按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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