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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裂了下级地方人大的法院人事权统管问题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项任免权产生于地方人大,专属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容许其他主体侵犯。省以下法院人事权统一管理改革实质上是将地方法院法官的人事管理权全部上收到了省级国家机关或者组织。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法官的人选,再交由下级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割裂了下级地方人大的法院人事权统管问题

宪法第3条规定,审判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所谓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指这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或者任命。这意味着人民法院人事权属于人大。[7]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是一种法定的、完整的、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职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力,并非形式意义上的程序性权力。该项任免权产生于地方人大,专属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容许其他主体侵犯。省以下法院人事权统一管理改革实质上是将地方法院法官的人事管理权全部上收到了省级国家机关或者组织。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法官的人选,再交由下级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这样,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官人事任命权事实上面临着被“架空”的危险,难以真正行使实质意义上的人事任免权。下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到同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的“经省高级法院党组决定”的人事任免提名后,如果毫无原则地一律尊重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审核、决定的人事提名,全部予以程序性的通过,则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定任免权彻底成为了一种形式和摆设。如果下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级组织和机关的提名人选不妥当,进行否认,则有违于下级国家机关的决定一般不与其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相抵触的基本工作惯例,也不利于树立其他上级国家机关的权威。有学者提出,如果允许基层人大否决省级机构的提名,将会引起政权机关上下级法律关系和政治伦理的混乱。[8]实践中的操作是,下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常会尊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提名决定,全部予以通过。至此,其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的人事任免权难免会成为一种形式和程序。对此,有学者提出,省级提名、分级任命的制度安排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即进一步虚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人事任命权,真正坐实其橡皮图章的地位,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损害。[9](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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