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省级统管司法改革旨在于通过推行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斩断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与同级党委和政府之间人财物上的联系,消除或者减少地方权力对司法权的干预。但是,通过仔细研究可以发现,省级统管改革本身却具有强烈的地方属性。首先,省级统管改革都是以各省份为单位开展的。从各省司法改革具体方案的拟订,到各个司法改革项目的推进,都是在省级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下具体推进。其次,在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财物的管理上,无论是法官的“省级提名、分级任免”,还是法院和法官的“日常管理”,还是地方人民法院经费财物的省级统管,都体现出了强烈的地方属性。而且,这种地方属性将会长期延续。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并没有任命过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一些宏观性的指导文件,但是,并没有具体参与到地方人民法院人财物的实际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法院的人财物事实上并非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统一管理。所谓的“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属性,在司法改革实践中从来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具体运作,该观点既缺乏实践基础和法律依据,事实上又是遥不可及。有学者提出,现行司法改革方案所确立的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的体制,无疑否定了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判断,变成了司法权是省级地方事权的现实。[37]当下的省级统管改革本身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论断之间难以发现具有实际联系之处,这反而在事实上说明了司法权在权力来源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
综上所述,“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观点有悖于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通常划分标准,不完全符合宪法确立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相关的佐证观点也缺乏充足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该结论难以成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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