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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宪法关于中央、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规定我国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职权的配置方面,宪法第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根据宪法第3条关于中央、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除了审判活动统一适用法律以外,其他的司法职能工作也应当遵循央地职权划分的原则。

宪法规定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一)宪法关于中央、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规定

我国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职权的配置方面,宪法第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国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中央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各自的职权;地方人大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地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各自的权力。上述央地职权划分的原则,既能够确保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够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既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又能在地方实现地方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宪法第3条规定的“国家机构”,包括了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该条并没有将国家审判机关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国家审判机关也应当遵循宪法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如前文所述,各级人民法院在行使国家审判权时具有国家性,必须统一地适用国家的法律,故人民法院在适用国家法律的审判过程中并不存在“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的空间。但是,由于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还具有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以外的其他司法职能时,同样需要在中央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推进社会的治理。

(二)地方各级法院发挥其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实践

我国地方各级法院依照宪法的规定,在履行好审判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结合地方实际,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地支持和配合地方党委、政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制定了《关于为“人文、科技、绿色北京”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针对“应对金融危机的制度、机制完善、奥运期间遗留问题的处理、首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积极向当地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提出改进意见。[15]2011年,江苏省各地法院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针对本地征地拆迁纠纷、困难企业涉诉纠纷、企业主弃逃纠纷、房地产纠纷等,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司法应对措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涉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中小微企业的案件审理出台指导性意见。[16]2019年1月全国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中均提及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例如,广东高院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出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二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条,推动本省自贸(片)区建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等。上海高院深入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出台《关于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吉林高院出台加强环境保护、保障民营企业、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等司法文件,提出了111项司法服务措施。[17]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南通沿海开发开放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南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实施意见》等多份司法性文件。针对本地家纺产业发达、全球第三大家纺市场坐落于辖区的地方特点,南通法院建立了家纺著作权专项保障机制,推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南通中院于2018年6月7日召开了“以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南通高质量发展”交流大会,6个审判部门亮出了金点子[18],等等。(www.xing528.com)

(三)宪法第3条下“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论断的理论与实践困境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在权力来源上具有地方性。根据宪法第3条关于中央、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除了审判活动统一适用法律以外,其他的司法职能工作也应当遵循央地职权划分的原则。实践中,地方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规定,积极发挥和延伸司法职能,解决地方纠纷、服务地方发展、保障地方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事实上不容置疑地与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无法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地方法院的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则存在着以下理论和实践的困境:第一,地方各级法院应当属于中央机构,或者属于受中央机构委托行使职权的国家机构。但是,事实上,宪法、法律从来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或者授权委托。第二,如果地方法院的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那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行使的是中央职权,其应当“统一领导”,而根本不存在“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问题,这明显与宪法第3条关于中央和地方职权划分的规定相悖。第三,如果地方法院的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那么,其职权的主要服务对象应当是宏观意义上的国家或者中央,而非中观或者微观意义上的省、市、县各级地方。但是,事实上,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主要处理辖区内的地方性纠纷,并且都在能动地发挥其司法职能,服务辖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各级地方。故该论断与地方各级法院的实际工作情况也明显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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