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同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任职。
(三)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
2014年6月6日《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由于地方法院省级统管是一项针对司法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各不相同,情况复杂,需要先试先行,积累成功经验,再予以推开。该意见确定的司法改革第一批的试点地区有广东、吉林、青海、湖北、贵州、上海。在省级统管改革方面,意见明确,建立法官由省统一提名、管理,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建立地方法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管机制。(www.xing528.com)
2015年5月5日,中央深改组第十二次会议同意黑龙江、内蒙古、宁夏、山西、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安徽、云南、重庆开展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等4项改革试点。2016年,河北、北京等14个省份成为第三批试点地区开始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至此,我国各省份开始了改革试点。[28]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重大决定,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3号《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既要强化顶层设计,又要鼓励下级法院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先试先行工作。配合有关中央部门推动建立省以下法院人员编制统管制度;建立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任免的机制。配合有关中央部门推动省级经费统管机制改革。完善法院预算保障、财务管理、国库收付体系,建设法院经费管理、保障长效机制。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法院没收的财物、追缴的赃款赃物、诉讼费、罚金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建立法院装备标准体系等。[29]
2015年12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编办《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的试点意见》提出,省以下地方法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由省以下分级管理上收至省级统一管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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