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斗争中创造的一种新的政权组织形式。在思想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代议制理论的指导下建立的。在学习借鉴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仿效了苏联的苏维埃模式。为了确认和巩固胜利成果和基本经验,我国五四宪法吸收了苏联1936年宪法的精华和中国立宪史上较好的东西,以及某些世界宪法惯例。[1]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高度的集中和权力一元化,我国建立集中的一元化的代表机关理论,与公有制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在政治方面,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政权建立时尖锐对立的阶级斗争和新政权的无产阶级性质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到我国革命取得政权方式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而这一原则又是党的一项组织原则,也是我党取得政权的一项重要经验。[2]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司法制度(www.xing528.com)
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标准,是国家政治稳定之所在,是公民自由民主权利之所系。[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制度的根本所在,决定了司法等具体制度。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直接地反映国家的本质,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的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广泛来自人民群众之中,监督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意志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司法制度等国家其他制度具有决定作用,其他制度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而建立。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法律,规定了司法制度等其他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保障法院等其他国家机关正确、高效地行使司法权等国家权力。司法制度本身便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政治体制构成了制约司法体制的重要制度环境。[4]我国国家机构是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理组织起来的,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进行活动。各级法院的设置、法官任免等制度均与各个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有着密切的制度关联。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审判权等国家权力获得了合法性。因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我国法院司法制度的职权、范围、形式、责任等各方面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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