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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地方性来源和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权权力来源的地方性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逐级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组织产生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地方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权力来源属性上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

地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地方性来源和优化

(一)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

我国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具有以下的内涵:一是人民的地位具有神圣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构存在的原因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民的幸福。二是人民的意志是最高意志。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享有者,国家机构的意志必须服从于人民的意志。三是人民权力是源头性的权力,国家机关所有的权力都来源和产生于人民的权力。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46]人民主权原则是各国宪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也是其他原则的前提。各国的宪法大多数都确认主权在民或者人民主权原则。例如,法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行使国家主权,任何一部分或者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日本宪法序言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而确定本宪法”,“以国政来自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于国民,其权力经国民代表而行使,其福利为国民代表所享有。此乃人类普遍原则,本宪法即基于上述原则而确立。”1936年苏联宪法第3条规定:“苏联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之。”[47]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述宪法规定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确立了将人民权力(权利)转化为国家权力,由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指明了国家权力的源泉所在,把国家权力较好地集中到了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和运用国家权力时,能够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的整体利益。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权权力来源的地方性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逐级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组织产生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宪法第3章第1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在权力来源属性上具有“全国属性”或者“中央属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地方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权力来源属性上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地方人大产生同级地方法院。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组织法第8条、第10条、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法院院长。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本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上述人员职务。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权力来源上并不具有“全国属性”或者“中央属性,而是明显具有一定的地方性。我国的法院设置与法官的选任制度,由于分别与各级地方人大相关,也就与各个行政层级保持着密切的制度联系,具有更为明显的地方性。这种安排,显然与拉近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关,与主权在民的理念有关,就是要保证法院与选举自己的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受自己监督。[48]因此,从权力的本源上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权力源于地方人民和人民代表组成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法院的工作责任制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实践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每年需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法院的人事制度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进行任免。在工作监督制度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接受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权力来源属性和具体制度上不可避免地具有地方性的特征。通常认为,这些制度设计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强烈的地方性,尤其是结合现行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地方性更为显著。[49]

宪法规定中“国家的审判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表述,不能简单地推断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就是中央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法院”,因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产生于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从其权力来源上讲,其并非中央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或者其由中央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产生。而且,上述宪法条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系并列关系,表明两者都是由“宏观意义上”的国家所设立。上述宪法表述也不能简单地推断出“地方人民法院具有国家性后其权力渊源上就不再具有地方性”,因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权权力来源上的地方性,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制度所决定的。省级统管改革中,应当准确理解地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宪法属性,不能否认其权力来源、具体制度等方面的地方性。那种认为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属于中央权力的观点,事实上明显有悖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注释】

[1]王广辉:《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的法律反思》,《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

[2]《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3]刘茂林著:《中国宪法导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4]乔晓阳、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5]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6]庄会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程湘清谈——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有多大》,《瞭望新闻周刊》1999年6月第23期。

[7]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44页。

[8]苏宇:《尊重历史的过程: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之反思》,《北航法学》2016年第1期。

[9]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法学》1998年第8期。

[10]张泽涛:《司法权专业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

[11]蔡定剑:《法制现代化与宪政》,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页。

[12]江国华:《中国司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33页。

[13]江必新:《新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0页。

[14]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15]公丕祥:《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

[16]CDRCPAnnualReport2010—2011,http://www.NewyorkStateunifi edCourtsystem/publication,2018年10月22日访问。

[17]National Centerfor StateCourts:A Community Court Growsin Brooklyn: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The Red Hook Community Justice Center Final Report,Pre-Released November,2013.第2页。http://www.nycourts.gov/publications.,2018年10月18日访问。

[18]See Community Courts,http://www.nycourts.gov/communitycourts,2018年10月18日访问。

[19]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页。

[20]公丕祥:《坚持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审判研究》2011年第6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5页。

[21]刘政、于友民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页。

[22]刘作翔:《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www.xing528.com)

[2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24][美]科文、帕尔塔森著,徐卫东、吴新平译:《美国宪法释义》,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38页。

[25]杨海坤主编:《宪法学基本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6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28]王建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29]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81页。

[30]韩大元:《论审判独立原则的宪法功能》,《苏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31]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编,金蔓丽译:《美国法律概况》,辽宁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7页、第405页。

[32]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4页。

[33]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6页、第110~111页。

[34]王建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3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36]韩大元:《论审判独立原则的宪法功能》,《苏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37]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25页。

[38]王建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39]童之伟:《法院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释义》,《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40]李适时、张荣顺:《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4页。

[4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42]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http://www.court.gov.cn,2018年11月5日访问。

[43]蔡定剑:《法制现代化与宪政》,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34页。

[44]谭世贵等:《中国法官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页。

[45]陈瑞华:《司法改革导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8页。

[46]谭万霞:《论作为宪法原则的人民主权的内涵》,《政法学刊》2017年第5期。

[47]杨海坤主编:《宪法学基本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48]葛洪义、江秋伟:《中国地方司法权的内在逻辑》,《南京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

[49]王建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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