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是公正司法的首要前提。法院或者法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法院外部和内部的干扰和影响。司法独立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司法文献都强调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独立在权利保护、遏止权力滥用、维护法制权威、及时裁决纠纷、最终恢复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保障作用,这就决定了司法独立成为判断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标志。[43]国家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能够使法院和法官排除外来的压力、干扰和偏见,保持审判的中立性,确保诉讼参与人依法参与诉讼,保障审理权与裁判权的统一,最终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保障司法独立。例如,法国宪法规定:总统为司法独立的保障人。南非宪法规定:法院是独立的并且只受宪法及法律的限制,其必须公正无惧地、不偏不倚地、无偏见地适用宪法和法律;任何个人和国家不得干涉法院的运作。我国国家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包括审判权运行中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
(一)国家审判权行使中法院的独立
我国的宪法、法律明确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根据规定,审判权行使中的法院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主体,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主体,不受其非法干涉,法院仅仅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公正裁判。上述国家机关包括了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社会组织包括政党等政治力量,个人包括党政领导、知名人士和普通民众等。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既包括整个法院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又包括各个法院自身的审判独立。同时,我国法院在行使审判权力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规定,人大对审判工作监督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对法官进行人事任免、对特定问题行使调查和决定权、对法官违法行为提出质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调查或者向法院提出建议、根据法定权限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等。但国家权力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不能直接介入或者干预法院的个案审判工作。另外,审判独立的原则还要求:上级法院“监督”而非“领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应当独立于上级法院。各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其依法排除外来的非法干预,只服从法律。(www.xing528.com)
(二)国家审判权行使中法官的独立
法官法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院的独立审判必然表现为法官的独立审判。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审判系统的独立和每个法院的独立,而且应当是法官的独立,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44]司法具有亲历性的特点。所谓亲历性,就是裁判者要亲自经历裁判的全过程。亲历性有两个最基本的要求:一是直接审理;二是以口头方式进行审理。裁判者的亲历性在诉讼法上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45]法官应当亲自参加庭审,听取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意见,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司法亲历性原则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保持独立的地位。审判权行使中法官的独立,是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权过程中,运用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适用法律的理解,不受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影响与干涉,依法独立地作出裁判。在法官独立审判方面,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法官只依照宪法、法律行使司法权。德国基本法规定: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俄罗斯宪法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俄罗斯宪法和联邦法律。境外国家的宪法还通过规定“法官终身任职、报酬不得减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等内容,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我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这是我国立法从“法院独立审判”向“法官独立审判”的重要变化。法官只服从法律,有权抵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审判的独立性是审判权所不可缺少的内涵。实践中,我国原有的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不符合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原则,省级统管改革应当维护和保障法院和法官的审判独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