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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与作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级统管改革应当遵循宪法规定,结合实际,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并积极主动地发挥好其他的司法职能。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最根本的任务和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法院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人民法院成为国家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构。我国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与作用

司法权是司法机关对各类纠纷居中裁判的国家权力。[9]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司法权仅仅指法院的审判权或者裁判权。人民法院司法权的运行具有中立性、被动性、亲历性和终局性的特点。[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法院在人权保障、纠纷化解、制约权力、维护法制统一、推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职能作用。省级统管改革应当遵循宪法规定,结合实际,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并积极主动地发挥好其他的司法职能。

(一)人权保障职能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法院在人权保障方面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权力,公民的权利总是弱小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否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能否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就必须依赖司法。[11]因此,司法权在本质上是国家的一种公力救济。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国家赔偿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纠纷解决职能

人民法院是专门解决纠纷的国家机构,可以依法对纠纷进行受理和裁判,而不论争议发生在何种主体之间。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最根本的任务和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法院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在原始社会中,当部落成员的权利受到侵犯之后,往往通过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等私力救济方式予以解决。随着私有制和国家的出现,私力救济所固有的缺陷难以使其成为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手段,国家的司法权力开始逐步介入社会纠纷的处理之中,公力救济日渐发展。特别是进入现代社会之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司法所固有的专业性、独立性、终局性、强制性、权威性等特点,使其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主要的方式。人民法院成为国家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构。

(三)权力制约职能(www.xing528.com)

伴随着现代政治制度的建立以及政治民主化的日益发达,国家公权力逐渐回归人民,而原有的用来控制社会和民众的法律和司法机构亦渐渐由人民所掌握。司法逐步跨出了原有作用之领域,开始向规范公民与政府、政府间的公法领域所渗透。[12]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通过违宪审查诉讼,加强了对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制约。大陆法系的法国设立行政法院,受理任何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行为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实际上,不仅在中国,几乎所有的法治国家都确立了类似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例如,英国的越权无效原则,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和均衡原则,德国的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13]以司法权制约其他国家权力是现代法院的重要标志之一。

(四)维护法制统一职能

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无论是国家中有联邦和州两套法院系统的国家,还是仅有一套法院系统的国家,法院都具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责。第一,法院通过自身的司法裁判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是将国家法律统一适用于具体纠纷的过程,其本身是在执行和实施国家的法律,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第二,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维护法制统一。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和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其司法审查的对象包括国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命令和规章制度,联邦法院可以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法令和命令。我国法院通过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对抽象行为的附带审查维护法制的统一。第三,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弥补法律漏洞。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是判例法的创制者,其通过“遵循先例”原则创制法律,以此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重视司法判例等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作用,以此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五)推进社会治理职能

法院具有保障人权、解决纠纷、权力制约等基本职能。同时,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还具有社会控制、惩治犯罪、法制宣传、规则制定、社会引导等社会治理职能。任何国家的司法都必须分担一定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责任。[14]以美国法院为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的判决,在选举人资格、福利、堕胎、生育控制、公共任用和土地租赁关系等诸多问题上都相应地改变了原有法律,使社会关系、政治关系日益司法化。[15]1981年7月27日,纽约州法院和州立法机构为了应对纠纷的迅猛增长,设立了社区纠纷调处中心项目,为社区和法院提供高标准的ADR服务和纠纷解决平台,2011年全州社区纠纷调处中心项目达62个。[16]针对社区中毒品、家庭暴力等犯罪日益严重、而传统刑事司法系统难以应对的困境,20世纪80年代至2010年期间,美国法院会同立法机构设立了3600多家问题解决型法院。[17]为了减少家庭暴力、吸毒、虐待小孩等影响社区生活质量的违法犯罪,纽约州法院设立了国际知名的司法试验项目——红钩社区法院,之后,红钩社区的违法犯罪明显减少。2011年全美共有37家社区法院,南非、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有33家社区法院。[18]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主动、积极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人民法院除了承担审判和执行等专门性工作以外,还承担和履行维护稳定、服务发展、推进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权等诸多重要的社会职能。[19]实践中,2009年至2013年期间,全国法院系统将“能动司法”作为审判实践的重要理念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能动司法”活动,以此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各地人民法院通过出台专门性司法文件、发送司法建议、制作行政审判等年报、公布典型案例、选派法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社会治理。例如,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调整司法政策,出台了保险法、合同法等11个司法解释,制定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等14个应对金融危机的指导性文件。山东、浙江、江苏、重庆等地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分别出台了相关的司法文件。2009年,江苏省苏州法院开展了“和谐乡镇、和谐社区”共建活动;扬州法院开展法官与大学生村官共建活动;连云港法院建立了向行政机关发送行政审判年报制度;南通法院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盐城法院建立涉诉矛盾纠纷分析年报制度;南京法院建立了失信企业名录及曝光机制;无锡法院开展“诚信百案”和“法在您身边”典型案例的宣传活动[20]。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推进社会的治理。同时,地方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大都为地方性纠纷,其司法职能的发挥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因此,在省级统管改革中,需要认真关注地方人民法院的实际工作情况,不能脱离实际,轻易忽视或者机械地割裂地方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与地方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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