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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数额适当原则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赔偿金数额适当原则,意味着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而言,法院裁定的赔偿金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安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心理/生理上的“疼痛与痛苦”与“生活乐趣的丧失”,可以惩罚侵权行为人,并且可以威慑类似的潜在侵权行为的发生。赔偿金数额适当与适当的赔偿金,这两者之者存在着不小的差别。赔偿金适当原则,还意味着侵权行为人有能力支付法院裁定的赔偿金才行。三是适当提高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赔偿金数额适当原则的优化措施

赔偿金数额适当原则,意味着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而言,法院裁定的赔偿金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安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心理/生理上的“疼痛与痛苦”与“生活乐趣的丧失”,可以惩罚侵权行为人,并且可以威慑类似的潜在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这种“适当性”能够使侵权行为人以失去金钱的方式得到惩戒,受害人以得到金钱的方式得到补偿与抚慰,而潜在的侵权行为人以估算自己侵权成本的方式得到威慑。从数额上看,“数额适当”既不是名义上的赔偿金,也不是漫天要价的超额赔偿金,只有这样的赔偿金数额才是“适当的”数额。赔偿金数额适当,绝不是“适当的”赔偿金。适当的赔偿金,其弦外之音可能是赔偿金的数额有个差不多就行了,不必锱铢必较,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支付一些赔偿金就表示对受害人的赔偿了。赔偿金数额适当与适当的赔偿金,这两者之者存在着不小的差别。

非财产损害可以请求金钱赔偿,但是,非财产损害又无法用精确的金钱数量进行计算,因此,这里的“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中的“赔偿”并不完全一样。非财产损害赔偿除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之外,还具有抚慰受害人、教育和惩罚侵权行为人并引导和规范社会尊重他人权益的功能。因此,人身伤害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金并不是非财产损害本身的对价,受害人及其家人对于赔偿金额的期待有时并不完全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取向,有时会索赔过高,有时却索赔过低。决定赔偿金额高或低的判决标准是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以及受害人的个体因素。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经济的发展还不足以裁定过多的高额赔偿金,英、美、法、德等国法院之所以能够裁定高额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金,是与他们发达的经济和丰富的社会资源紧密相关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暂时还不能鼓励受害人去请求高额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金。但是,在受害人的个体因素凸显出来并且决定着赔偿金多寡的情况下,在个案中裁定高额的赔偿金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毕竟,救济的与否,救济的多少,是与受害人所遭受的具体损害相关联的。

赔偿金适当原则,还意味着侵权行为人有能力支付法院裁定的赔偿金才行。如果法院只考虑受害人的个体情况而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个人资力的话,可能会导致两个直接的后果:一是受害人可能会因为侵权行为人的赔付能力有限而最终根本拿不到法院裁决的赔偿金,法院的判决只能沦为一纸空文;二是侵权行为人倾家荡产赔偿之后的生活可能会陷入困境,这对于侵权行为人的保护也是不利的。因为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受害人,侵权行为人也是法律要保护的主体。

在适用“赔偿金适当原则”的时候,法官要把握赔偿金数额的幅度:一是赔偿金不能太低。虽然名义上的1元钱也是对非财产性权益的确认,但是,这样的诉讼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要予以限制。名义上的赔偿金在很多情况下是表明损害程度较轻,大可采用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来予以救济,比如赔礼道歉。二是人对自身价值的关注与经济的发展是成正比的。在人身伤害之诉中,对于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不一定非得适用“严重性”标准,可以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的具体情况,将损害后果分为各个程度的损害。在损害的严重性标准上,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德国的做法。在法国,人们采用了一种等级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将“疼痛”分成七个不同的程度:十分轻微、轻微、次中等、中等、相当严重、严重、非常严重。而在这种损害类型项下所裁定的赔偿金额是相当适度的,赔偿金额从1 000欧元至15 000欧元不等。[117]法国将“疼痛”分为不同程度并给予相应的赔偿额的做法,使得不具备“非常严重”“严重”“相当严重”之特点的各种损害也能得到相应的赔偿金。这种做法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是最为全面的。这与法国侵权法的全面赔偿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在损害赔偿方面,法国是相当全面、相当大方的国家。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的健康只是短时间而且微不足道地受到损害,也是不能请求抚慰金赔偿的,此所谓“微不足道”原则。[118]我国的经济、文化、社会与法律的发展还远远达不到法国与德国的水平。对于法、德两国的做法,我们可以适当借鉴一下,不可全盘照搬。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将损害分为“十分轻微、轻微、次中等、中等、相当严重、严重、非常严重”七个类别,但是,只对后五种程度的损害给予适当的金钱赔偿。对于“十分轻微”与“轻微”这样的损害不必再用金钱确权,可以用其他的责任承担方式(比如赔礼道歉)来救济受害人。这样一来,非财产损害“赔”与“不赔”的严重性标准就在这样的分类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而受害人也可据其受伤害的程度,获得与之相适应的赔偿金,这种方法值得尝试。三是适当提高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在个别案子中,可以裁定高额的损害赔偿金,以实现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www.xing528.com)

各家法院以前判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额度,可以作为今后判决案情相同或相近的案子的参考,在对比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具体情况之后,法院可以在之前判决数额的基础上增加或者减少赔偿金的数额,得出新审案件的赔偿金裁决。这样做的理由是:案件的裁决是在现实生活中做出的,赔偿金的偿付也是在现实生活中完成的,关于案件的一切都离不开现实生活环境的拘束。只有考虑了一切现实的情况,才能做出既保护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又适当保护侵权行为人合法利益的公正裁决。现行司法解释中对非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算定已有规定的,应当参照规定确定赔偿额,这样,当事人双方对于赔偿金的多少都会有一个大概的预期。也就是说,对于受害人而言,不至于提出得不到支持的过高的赔偿额,也不至于不敢提出或者提出超低额的赔偿金数额;对于侵权行为人(特别是未来潜在的侵权行为人)而言,他们也会知晓如果自己侵害他人权益,自己应当承担怎样的金钱赔偿责任,自己的侵权成本将是多少。如果立法与司法解释对于如何算定非财产损害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书论述的这两个基本原则,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人身保护逐步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对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法律已经注意到人所具有的更高层次的安全、相爱、尊重以及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非财产损害赔偿也逐渐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在不久的将来,非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必定会有进一步地较完善的立法和司法解释。[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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