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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精神损害赔偿的语义质疑及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心爱物被毁损产生精神痛苦,除财产损害赔偿外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鲜有用“精神损害”作为财产损害的对应概念的。在这部司法解释中,很显然,精神损害是与财产损失相对应的,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与物质损害赔偿金相对应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非财产损害的外延应该大于精神损害的外延。

疑问:精神损害赔偿的语义质疑及优化

“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术语第一次出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但是,该《解答》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学术界,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非财产损害即为精神损害,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生理、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他与财产之增减无直接联系”。[6](2)“精神损害即非财产上的损害或损失,乃侵权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权利而致其心理上的损害”。[7](3)“精神损害是指因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致使自然人精神痛苦或致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精神利益减损或丧失。”[8](4)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造成公民生理上、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9](5)“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损害,又可称非财产利益损害”。“不限于精神或肉体痛苦,也不限于人身权的损害。”该种观点还认为,精神痛苦包括非财产权损害引起的精神痛苦和财产权损害引起的精神痛苦,从而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限于非财产权损害也包括财产权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10]

从上述关于精神损害概念的界定,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一种观点将精神损害界定为受害人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以该种痛苦为精神损害的必要前提,没有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也就没有精神损害,更无从谈起精神损害赔偿。(2)有的观点认为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精神损害的受害者,精神损害包括自然人的精神痛苦及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根据此观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而不仅仅限定于自然人。(3)又一种观点,主要是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来界定精神损害,认为精神损害的客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据此观点,不仅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非财产权)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而且当受害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而致精神痛苦的,也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如心爱物被毁损产生精神痛苦,除财产损害赔偿外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特殊意义的纪念品丢失或受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1]

虽然在我国学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务界都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提法,但是,“精神损害赔偿”与“非财产损害赔偿”毕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本书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准确地表达“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具体内涵。

此外,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鲜有用“精神损害”作为财产损害的对应概念的。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中,多用“非财产损害”“财产以外的损害”等术语,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用“非金钱损害”与“非经济损害”来表示与财产损害相对应的概念。

在我国的立法、司法与学者的著述中,“精神损害”却是一个约定俗成、包罗万象的概念。比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31条[12]第2款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13]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在这部司法解释中,很显然,精神损害是与财产损失相对应的,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与物质损害赔偿金相对应的。在《侵权责任法》中,第19条、第20条是关于“财产损失”的规定,对于财产之外的损失及其赔偿,该部法律并没有采用“非财产损害”或者“非财产损失”作为“财产损失”的对应概念,而是采用了“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两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在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司法解释中,精神损害都是作为财产损害的对应概念出现的。(www.xing528.com)

难道精神损害真的可以等同于非财产损害吗?或者说,精神损害真的可以包括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吗?[14]

《牛津法律大词典》将精神损害定义为:“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它不是由于身体撞击而引起,而是其所见、所闻或其他经历通过大脑而产生。”[15]江平先生认为,精神损害,顾名思义就是因为一定主体实施加害或侵权行为使他人所遭受精神上的痛苦。[16]由此可见,“精神损害”这个术语的核心词汇在于“精神”二字,与肉体无关,与财产无关。王利明教授认为,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并非同一概念,非财产损害是相对财产损害而言,是指权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它包括了精神损害。在我国,非财产损害的外延应该大于精神损害的外延。[17]张新宝教授认为,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方式的狭义的精神损害,包括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疼痛或其他严重的精神反常情况。“精神损害只是非财产损害的一部分,外部名誉之损害(即社会评价的客观下降、恶化)、死亡、残疾等损害后果是非财产损害,但是不属于精神损害。”[18]

本书赞同江、王、张三位学者的以上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是受害人精神上遭受的非财产性质的损害,其本身非但不能等同于非财产损害,而且还应当被涵盖在非财产损害的概念之下,作为非财产损害的一个具体表现类型。在《侵权责任法》中,将人身权益遭受的各种类型的非财产损害归入精神损害的概念,这是法律概念的位阶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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