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损害赔偿金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论赔偿金的性质如何,一律裁定一个“一次性支付的总额”(the lump sum),即所谓的一次性赔偿原则(one bite at the cherry)。根据此制度,法院一旦做出裁决或者双方当事人实现了和解,就不会再重新考虑有关赔偿金的问题了。因此,对受害人来说,在何时提出赔偿请求变得非常关键——如果太早,可能无法得出关于损失的全面结论;如果太晚,请求人就会在等待请求结果的过程中遭受更长时间的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折磨。实际上,在等待请求结果的漫长而压抑的时期内,如果各种压力症状造成了进一步的病症,比如神经官能疾病,受害人也可以就此获得赔偿。[121]
选择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可能会带来三个弊端:
其一,一次性支付总额的赔偿原则可能会对受害人和被告双方都造成不公平的后果。比如,1997年在英国发生了一件受到媒体极大关注的案子。在该案中,在出生时遭受严重伤害的一名儿童向某家健康机构提出诉讼请求,之后该机构就此诉讼请求与原告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中包含了一项相当数额的未来医疗费用。然而该名儿童在几天以后便死亡了。被告们无法再取消该和解协议,这笔钱便留给了该儿童的父母。[122]另外,如果受害人在获得赔偿金的裁定之后又奇迹般地康复了,被告也不能要求请求人返还这笔钱,此时,原告方等于发了一笔横财。反之,如果原告的伤势后来加重了并因此造成更严重的残疾和更多的开支的话,原告也不得再请求获得新的有关赔偿金的裁定。[123]
其二,一次性支付原则意味着,损害赔偿额的不准确性是不可避免的。除非是在轻微的人身伤害中,原告可以在请求结果出来的时候能够恢复得很好,从而赔偿金可以得到确定以外,一般情况下,伤害越严重,对未来的损害进行估算就越困难。[124]在1980年的Lim Poh Choo v.Camden and Islington Area Health Authority一案[125]中,斯卡曼勋爵(Lord Scarman)总结了对损害做出预测的各种困难:“裁决是决定性的……由于人们无法了解未来的情况,可以确定地说,赔偿金中赔给未来的损失或痛苦的部分——在许多案件中是赔偿金的大部分,几乎都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只有一件事是确定的,即未来将证明,赔偿金要么是过高了,要么是过低了。”(www.xing528.com)
1974年澳大利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国家康复与赔偿计划”(National Rehabilitation and Compensation Scheme)时发现了令人震惊的Thurston v.Todd[126]案(Thurston案)。在该案中,一名15岁少女在汽车事故中受到致命伤害,导致其四肢麻痹。事故发生在1964年,她获得大约为120 000英镑的赔偿,在当时这是很高的赔偿。其中的五万多英镑打算用于以后的护理与医疗,假定每周花费70英镑。但是,到了1973年,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涨得太高了,全部赔偿金(已经得到谨慎投资)的收入还不足以支付护理一项(除了其母每天七小时的免费护理),护理费一项在赔偿后九年内几乎翻了一番。[127]Thurston案表明,通货膨胀是如何使一次性赔偿金严重贬值的。
其三,原告一旦获得了赔偿金,法律就不再过问钱是怎么花的了。这是1964年的West案所确立的一项原则:只要关于赔偿金的裁定是基于正确的理由做出的,法院就不再考虑赔偿金作何用途的问题。[128]假如原告把全部的赔偿金用于度假或者赌博,他也不会丧失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其结果是,他实际上获得了双重的赔偿。[129]
近年来,对一次性支付总额的赔偿原则最强烈的批评是来自Lord Steyn在Wells v.Wells一案[130]中的判词:“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被赋予判决分期支付而不是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权力。这样的权力与有关金钱损害赔偿的全面赔偿原则是完美对应的。除了代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律师们不愿意对一个较熟悉的制度做出改变外,我实在想不出还有什么与之不同的实质性的理由。然而,法官们是无法做出改变的,只有议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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