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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的损害赔偿支付方式及立法实践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倘若法院的假定是错误的,原告可以再次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更多的损害赔偿金。虽然立法没有规定,但在这一领域,各国都采取了特定的司法实践。在很多国家,只有可能造成永久后果的人身伤害才能分期支付。比如,奥地利、德国、希腊和意大利。第10:102条是关于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的专门性条款,该条规定,损害赔偿金应考虑具体情况尤其是受害人的利益,判决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

不同国家的损害赔偿支付方式及立法实践

在整个不列颠群岛只适用“一次性和全部”估算损害赔偿金的原则。在英格兰、爱尔兰和苏格兰,“对于因为同一诉因而导致的所有损失的损害赔偿金,必须全部在一次诉讼中得到主张和赔偿。”[102]但是,如果原告因为同一个侵权行为,既遭受了财产损害又遭受了人身伤害,那么,他就有了“两个诉因”。“一次性和全部”原则的另一个例外是分开审理(split trial),即将责任确定之诉与裁定损害赔偿金数额之诉分开,这是可能的。此外,英国法还允许在案情清晰的案件中裁定“中期支付”(interim payments)——也就是说,在案件判决做出之前所裁定的赔偿金,以及允许裁定临时性损害赔偿金(provisional damages)。就临时损害赔偿金裁决而言,(其基础是)法院假定某些事件(如原告因为癫痫病发作而健康状况恶化)不会发生。倘若法院的假定是错误的,原告可以再次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更多的损害赔偿金。“中期支付”和“临时性损害赔偿金”在欧洲其他国家也有适用。[103]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倾向于一次性支付所有的赔偿金。虽然立法没有规定,但在这一领域,各国都采取了特定的司法实践。一般的规则和出发点是,损害赔偿金应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是例外。在很多国家,只有可能造成永久后果的人身伤害才能分期支付。比如,奥地利、德国、希腊和意大利。[104]

《奥地利民法典》第1325条规定的“精神抚慰金”包含了全部的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必须以一个总额评定。[105]奥地利的主流观点认为,原则上损害赔偿金必须以定期金的形式支付,一次性支付必须具有合理的、重要的理由。理由是,定期金可以依据受害人情况的实际发展来调整,而不是像一次性支付那样建立在假设基础上。[106]

《意大利民法典》第2057条规定:“在永久性人身伤害之诉中,法官可以斟酌当事人双方的情况和损害的性质,判决以终身年金的形式支付损害赔偿金。”这是《意大利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中唯一明确提到人身伤害赔偿的条文。[107]

德国是为数不多的在立法中规定赔偿金支付方式的国家之一。《德国民法典》第843条规定,损害赔偿金一般应一次性支付。但若侵权行为的受害人遭受的是持续损害,他可以请求赔偿定期金。[108](www.xing528.com)

在法国,对于裁定一次性全额赔偿还是裁定定期金赔偿,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109]赔偿金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赔偿,另一部分采用定期金支付的方式赔偿。[110]至于选择一次性全额赔偿还是定期金赔偿,并没有一般性的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取决于原告的年龄和残疾程度。尽管如此,法院还是更习惯于做出一个整体的裁决额(global awards)。[111]也就是说,在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上,并不存在硬性规则。损害赔偿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定期支付。选择哪种方式由法官自由裁定。

《欧洲侵权法原则》第10:101条规定,损害赔偿应以金钱方式支付。第10:102条是关于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的专门性条款,该条规定,损害赔偿金应考虑具体情况尤其是受害人的利益,判决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112]德国侵权法学者马格努斯在评注第10:102条时说,该条强调了损害赔偿的具体形式,即既可采取一次性的支付方式,也可以采取定期支付的方式。选择取决于何种形式更为合适,此时尤其要考虑受害人的利益。[113]也就是说,对损害赔偿金采取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本条赋予法院或其他裁决者以自由裁量权。行使这一权力时,法院或其他裁决者应考虑何种形式更为合适。在做出决定时,不能仅仅考虑受害人的利益。如果损害能够完全填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通常更合适,因为所有损害可以立即得到填补。这种“一次给够”(once for all)规则的好处在于可以明确地、终局性地结束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在致损事件造成连续损害时,分期支付赔偿金通常是合理的,这既有利于受害人(其状况可能会变坏,也可能变好),也有利于侵权人。尤其是在损害后果将来会如何发展还不确定时,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似乎更为合适。[114]

日本,在将损害评价为金钱予以赔偿的场合,通常的做法是对请求赔偿的损害一次性地予以支付。[115]不过,由于受害人所取得的是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所以法院不能随便地命令分割支付,但是,当受害人有请求时,应该解释为可以命令以定期金的方式赔偿。[116]此问题在交通事故等受害人成植物人状态的场合,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讨论。在日本,以前是采用一次性赔偿方式的,但是,有一些实务家指出分期赔偿的必要性。[117]

在实践中,分期支付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人身损害方面。可以设想,为了赔偿与持续人身痛苦相关的非金钱损害,这些损害未来的发展又不确定时,应采用定期支付的方式,当然这种情况相当少。[118]能否采用分期支付赔偿,与其说是理论上的问题,倒不如说是法律政策的问题,要解决此问题,根本问题在于被告能否长期稳定地支付赔偿金。[119]此外,还有必要整理有关证明度的问题、考虑情事变更的问题、人身事故赔偿的生活保障机能问题、通货膨胀的问题等,这些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解决。[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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