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对任何特定的原告进行损害赔偿评估的时候,它必须要考虑原告已经经受的和将要经受的“疼痛”与他已经经历的和将要经历的“痛苦”。“疼痛和痛苦”不能用任何绝对的标准去估算,而且,对不同的人所经历的“疼痛和痛苦”的程度也很难去进行比较。[46]比如,在疤痕案中,一些原告对其疤痕感到特别痛苦,而其他原告却是相当平静。因此,对于不同的受害人而言,同样的伤害却很可能会造成不同性质的与不同程度的非财产损害,这取决于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在遭受同样的人身伤害时,其承受非财产损害的能力是不尽相同的。当受害人是老人、妇女或者儿童时,法官在评估赔偿金时往往会考虑其年龄与性别这样的自然因素,并且据此裁定更多一点的赔偿金,以给予这类弱势的受害人更多的侵权法上的保护。
关于受害人的年龄对赔偿金的影响,英国法院的许多经典案例对此有着详细的推理与解析。在《1992年评估指南》中,英国司法研究委员会虽然对原告的年龄仅仅是一带而过,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年龄仍是一个应该被考虑到的因素。在 “疼痛和痛苦”将要持续一生的所有的案件中,原告的年龄以及其预期寿命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两个因素决定着原告经受疼痛或经历痛苦的时间长短。在那些“疼痛和痛苦”不可能持续一生的案子中,法院必须要考虑“疼痛和痛苦”可能会持续多长时间。[47]一般情况下,年龄与赔偿额的关系是,对年长的受害人而言,由于其尚存的寿命较短,经受“疼痛”“痛苦”和“安乐生活的丧失”的时间也会较短,故其有权获得的赔偿会相应地减少。比如,在1993年判决的Nutbrown v.Sheffield Health Authority一案[48]中(Nutbrown案),受害人因医疗事故而脑部受损。他当时72岁,初审法院对其预期寿命的估计是82岁。波茨法官(Potts J.)认为,关于请求人有权获得的赔偿额,应当在壮年男子遭受如此损害而判予的适当的赔偿金的基础上进行减除,以此来反映其年龄和预期寿命的状况。在类似案件中,对于30岁男子的适当赔偿应当是50 000英镑,波茨法官因此判决,将该赔偿额削减至25 000英镑,裁定给该年迈的原告是适当的。
在受害人遭受了“安乐生活的丧失”的案子中,[49]为了就“安乐生活的丧失”判给一笔适当的赔偿金,必须判断受害人的安乐生活“被剥夺”对其产生了什么影响,其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情况是,受害人丧失安乐生活的时间将会持续多久。如果持续的时间相当于受害人剩余的寿命,法院在估算赔偿金时就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年龄及其预期寿命。[50]在法国,“预期寿命的丧失”并不是单独的一个损害类型,[51]在受害人的预期寿命为伤害所缩短的时候,法院可以允许增加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由于输血而感染艾滋病毒的受害人可以就“预期寿命的缩短”此种损害获得赔偿。由特别基金所提供的全部赔偿金包括了由于艾滋病病毒输血感染和艾滋病的发作所导致的对受害人生活环境的各种侵扰,这其中就包括了预期寿命的缩短。[52]
一般而言,受害人丧失安乐生活的时间与他可获得赔偿金的数额是成正比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的安乐生活丧失的时间越短,其可获得的赔偿额就越低。在裁定赔偿额时,年龄的因素在不同的案子中有时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比如,对一位老人来说,伤害造成的“安乐生活的丧失”可能会比年轻人更为严重,因为老年人本来就存在生活不便利的问题。
1967年的Frank v.Cox一案[53](Frank案)就对此做出了很好的阐释。在该案中,受害人弗兰克是一个77岁的老人,他受伤的部位主要在髋部。萨克斯勋爵(Sachs L.J.)在该案的判决中说:“鉴于原告的年龄,医疗经验表明实施手术是不可取的,因此,这种疼痛将会持续下去……毫无疑问,这种伤害对于原告的行动和活动都构成了一种严重的阻碍。我本人认为,在某些方面,行动的受限对老年人的影响可能要比对一个年轻人的影响要严重得多……他并没有多少年的路要走了,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他还要忍受这种身体上的不适、疼痛和行动的受限。我们要牢记在心的是,一个人在变老的过程中,其快乐和活动的确会受到更多的限制,而对此造成的严重损害,无疑会雪上加霜。我认为,就弗兰克先生的行动能力而言,这种伤害构成了一种实质性的严重损害。这是弗兰克先生在以后的日子里不得不承受的严重的残疾。”基于这种理由,萨克斯勋爵判决,该受害人有权获得“裁定给同类伤害的实质性的赔偿金。”[54]也就是说,尽管依据推算,受害人的寿命已经不长,但其依然可以获得与遭受此种伤害的其他人同样的赔偿金。(www.xing528.com)
受害人的年龄与致残的种类也有着很大的关联。比如,关于致人失聪的案件。《1992年评估指南》指出,“必须要考虑的情况是,原告遭受的伤害或者残疾是发生在幼年期以致对其语言能力产生了影响,还是使其后半生受到了此方面的影响”。[55]由此可知,在原告相对年轻的情况下,失聪、失明、失语等这类伤害很可能会获得较高数额的赔偿金。
总之,在一般情况下,年龄本身并不是一种很重要的因素,但有两种情况是例外:第一种情况是,年龄与预期寿命有关,即当预期的寿命较短时,经受“疼痛”“痛苦”以及“安乐生活的丧失”的时间也比较短,比如,Nutbrown案中的七旬老人;第二种情况是,造成的损害对老年人产生的影响会远远超过对年轻人的影响,比如,Frank案中的七旬老人。[56]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所说的,“余命不多之老人与壮年人或青少年比较,对人生享乐期间相差甚大”,因此,“至慰抚金之数额,应酌量一切情形定之。”[57]
尽管在许多案子中,原告的性别是无关紧要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性别也表现出其重要性,毁容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
根据《1992年评估指南》中表明的观点,在面部毁容的案件中,女子获赔的最高数额是3万英镑,而男子获赔的最高数额是2万英镑。在面部毁容这一领域,价目表的数字变化幅度必然是较大的。目前男子面部的严重伤疤的赔偿额大约为8 500英镑至3万英镑。[58]《1992年评估指南》还建议,对身体其他部位的疤痕所适用的赔偿原则应当与面部疤痕所适用的原则相同。在1992年的Wynn v.Cooper一案[59]中,英国上诉法院承认,对于疤痕而言,男孩和女孩一样会感到难堪,但是,一般的观点是,这种区别会继续地被保持下去。[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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