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也是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这是各国法院在考虑赔偿金时都会承认的一个因素。
在德国,并不存在有关非财产损害金钱赔偿的僵硬规则,在评定人身伤害的抚慰金时,主要的衡量因素是精神痛苦的严重性、损害的持续后果等。[19]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3年11月9日做出一项轰动性的判决,在该案中,原告需要实施手术,但手术后原告将会丧失生育能力。为了使自己还能有后代,原告让医生在术前冷冻保存了自己的一些精子。但是由于院方疏忽,保存的精子被销毁了。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痛苦抚慰金。法院判决原告获得25 000德国马克的抚慰金。对此赔偿数额的裁定主要考虑到了对受害人的精神打击的程度,因为这种损害是不可逆转的。[20]
在奥地利,通说认为,赔偿的范围(比如,疼痛与痛苦)取决于损害的严重性、受害人的健康状况及身体痛苦的强度和持续时间。而且,精神压力(如,因为毁容)也必须予以考虑。[21]在司法实践中,超过100万先令的判决是很少的,通常仅在颅骨严重损伤导致永久性大脑损伤的案件中才能判决。但是,奥地利最高法院在1993年1月的判决中却做出了150万先令的赔偿判决。在该案中,原告因为严重交通事故遭受了严重的颅骨损伤、四肢完全瘫痪、终生需要照顾和语言能力的丧失。[22]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的严重性正是裁定150万先令这个高额判决的关键原因。
在意大利,严格意义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可以通过“侵害的严重性”概念来给予限制。[23](www.xing528.com)
在丹麦,根据《丹麦损害赔偿法》第4条,永久性身体伤害是单独进行赔偿的。在100%残疾的情况下,赔偿额为20万丹麦克朗,在特别严重的案子中,赔偿额可以达到362 500克朗(约32 000英镑)。残疾度每下降一个百分点,赔偿额就降低3 020克朗。比如,如果一个右撇子失去了右手的五指,则其是55%的残疾,如果其失去的是左手的五指,则其是50%的残疾。在“损害程度低于5%的情况下”,根据该法第4条第1款第6句的规定,则“不给予损害赔偿”。[24]
在葡萄牙,《葡萄牙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只有“因其严重性而值得法律保护的”那些非金钱损害才是可以救济的。所有规定了类似条款的那些法律制度都坚持这样一个立场,即除了受保护的利益被侵害这一事实标准以外,还必须具备一个额外的责任标准。该额外的标准就是指侵害的“特别严重性”这个标准。[25]
事实上,伤害的严重性并不仅仅是指伤害本身的严重性,还包括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的严重性。同样的伤害,可能会对不同的受害人造成不同的严重后果。在有些情况下,受害人的个体因素也可能会使伤害变得更加严重。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法律一般会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况,而将赔偿金额适当提高。正如《欧洲侵权法原则》第10:301条(非财产损害)第2款规定的:评定非财产损害一般应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包括该痛苦的严重性、持续时间和后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