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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痛和痛苦:形式与表现的探讨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姚姚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预期寿命的丧失”不仅是“痛苦”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且是裁定赔偿金时的一种考量因素。在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的相关条款列举出“疼痛和痛苦”的各种表现形式。因此,原告不仅有权就其所遭受的“疼痛和痛苦”主张损害赔偿,而且有权就其外貌所引起的羞辱感请求损害赔偿。身体疼痛被公认为一种非金钱损害。

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国家不同的是,英国、美国是最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因此,英美法体系中的很多法律概念与法律原则都是在浩如烟海的经典判例中形成的,许多经典的法官判词也对各种非财产损害的表现形式做出清晰的说明。

英国1967年的Frank v.Cox一案[20]很清楚地表明“疼痛”与“痛苦”是两种不同形式的非金钱损害。在该案中,受害人77岁,髋部受伤却又无法手术,受伤后的“疼痛”因此会持续下去。对于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来说,在剩下的人生道路上还要忍受这种身体上的不适、疼痛和行动的不便。萨克斯勋爵(Sachs L.J.)因此而判决,“鉴于请求人的年龄……该受害人有权获得‘裁定给同类伤害的实质性的赔偿金’。”[21]该案的判决表明,在英国人身伤害之诉中,“疼痛”与“痛苦”是可以做出区分的。并且,“疼痛和痛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因为身体残疾而不再能享受生活是可赔偿的“精神痛苦”(mental suffering);因为等待诉讼结果而引发的、从医学上可以证明的“赔偿金精神官能症”也是可以得到赔偿的,[22]这种“赔偿金精神官能症”本身就是“疼痛和痛苦”的表现形式之一。

可赔偿的“精神痛苦”还包括女子因脸上有疤痕而感觉到的社交方面的难堪,[23]以及悲痛(distress)、[24]恐惧(fright)。[25]根据英国《1982年司法管理法》的规定,“预期寿命的丧失”已经不再是一种独立的损害形态。但是,只要受害人是在清醒状态下遭受这种非财产损害,在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金时就应该考虑到这一点,[26]增加受害人可获赔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数量。也就是说,“预期寿命的丧失”不仅是“痛苦”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且是裁定赔偿金时的一种考量因素。

在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的相关条款列举出“疼痛和痛苦”的各种表现形式。比如,《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05条的评注和范例[27]详细列明可以裁定损害赔偿金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种类,包括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羞辱感、担心和焦虑、失去配偶的陪伴、失去自由等等。该第905条“范例3”是这样一个例子:由于被告的过失,原告失去了一只耳朵。因此,原告不仅有权就其所遭受的“疼痛和痛苦”主张损害赔偿,而且有权就其外貌所引起的羞辱感请求损害赔偿。[28]这个范例清楚地指出“疼痛”和“痛苦”之间的区别,即受害人失去耳朵时经受的“疼痛”是相对短暂的,但是其要承受的“痛苦”却是长期的,甚至将伴随其余生。(https://www.xing528.com)

早在1952年,美国侵权法学者普罗瑟(Prosser)就在其编著的侵权法案例书中罗列出当时法院已经认可的“疼痛和痛苦”的各种形式,包括“味觉和嗅觉的丧失”“生育能力的丧失”、因为意识到终生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产生的精神上的疼痛和痛苦、因为头部受伤而养成的坏的道德习惯、永久性的小便失禁、震惊、人格的变化、对死亡的恐惧、日益严重的结巴、紧张、神经病的状态、失眠、不能开车、对瘫痪的恐惧,以及害怕对未出生孩子造成伤害的担心。[29]

尽管有如此种种的“疼痛和痛苦”的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各家法院在习惯上还是将“疼痛”和“痛苦”作为一个统一的概念来处理,对于两者的表现形式也是放在一起理解。比如,俄亥俄州法院在1872年曾经判决称,“这两个概念尽管是可以区别的,但是鉴于重复裁决的可能性,法院还是把‘疼痛和痛苦’作为一个损害类型来处理。”[30]事隔百年之后,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在1972年的一个案子中解释道:一般来说,法院并不曾试图在“疼痛”和“痛苦”之间做出区分;相反,“疼痛和痛苦”的整体概念已经成为一个合适的标签,在这个标签下原告不仅可以就肉体疼痛而且可以就害怕、紧张、悲痛、焦虑、担忧、屈辱、震惊、蒙羞、侮辱、难堪、不安、恐惧或者折磨获得赔偿。[31]而且,在1992年,俄亥俄州法院又在120年之后重申了其在1872年的观点,声称:“一般情况下,‘疼痛和痛苦’已经被视为是一个统一的概念。”[32]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法国也是将身体的疼痛这种损害归入“肉体疼痛”(pretium doloris)这个范畴之中的。身体疼痛被公认为一种非金钱损害。在“精神损害”这个更为复杂的损害类型出现之前,法院早就已经在判决中将“肉体疼痛”确定为是一种损害类型,并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予以赔偿。值得关注的是,法国人对于“疼痛”采用了一种等级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将“疼痛”分成不同程度的“疼痛”,包括十分轻微、轻微、次中等、中等、相当严重、严重、非常严重等不同的程度。在法国的“身体疼痛”中,同样可以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如,恐惧、紧张的反应、对未来残疾的担忧、精神上的焦虑以及神经衰弱症等等。[33]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法国法中,对于“疼痛和痛苦”的分类并不清晰,“疼痛”很显然是一个范围更大一点的概念,其表现形式也更为丰富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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