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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与特点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般性损害赔偿金”所赔偿的就是受害人无法具体说明其价值的、而法院必须给予其某种价值的那些损害,[21]而这些正是人身伤害之诉中非财产损害赔偿金所具有的特点。[22]其次,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估算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在讨论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时候,必然会涉及为何要给予赔偿金的问题,也会涉及何种外部影响将会决定这些赔偿金的支付和数额。

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与特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英美法系,很早就出现了“一般性损害赔偿金”(general damages)这种概念,这是一种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是对“一般性损害”(general damage)所给予的金钱赔偿。所谓“一般性损害”,是指那些在本质上具有与生俱来的主观臆测性,从而无法用数学上的精确度来确定的损害,它包括了精神上或者肉体上的疼痛或痛苦、不便利、智力上满足感的丧失或者身体享受的丧失,以及其他无法用金钱术语准确计算的生活或者生活方式的丧失。[18]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04条是关于一般性损害赔偿金和特别损害赔偿金的专门条款,该条第1款对所谓的“一般性损害赔偿金”[19]做出一个概念界定,即一般性损害赔偿金是对侵权行为所经常导致的损害而给予的一种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该类损害是诉讼的基础。在诉讼中,该类损害赔偿金的存在通常是可以预见的,因此不需要再提出主张以得到证明。[20]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05条是关于对非金钱损害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专门条款。该条规定:无须证明存在金钱损失即可以判决获得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赔偿包括:(a)对身体伤害的赔偿,和(b)对精神痛苦的赔偿。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般性损害赔偿金”所赔偿的就是受害人无法具体说明其价值的、而法院必须给予其某种价值的那些损害,[21]而这些正是人身伤害之诉中非财产损害赔偿金所具有的特点。

首先,非财产损害赔偿金是为了履行义务而支付的金钱——不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此种损害赔偿金的产生可以由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通过协商产生,或者经过调解产生,或者是经过让步而产生。[22]

其次,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估算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个案中,事实审理者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裁定一个主观的赔偿金数额。(www.xing528.com)

第三,非财产损害赔偿金并不是在真空中进行裁决的。赔偿金的裁决要与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相适应,因为裁决要在社会中得到执行,因此,它应当经受得起社会的和法律上的分析。所以,在讨论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时候,必然会涉及为何要给予赔偿金的问题,也会涉及何种外部影响将会决定这些赔偿金的支付和数额。[23]

最后,程序在裁决非财产损害赔偿金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因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请求和得到损害赔偿金。如果不承认程序的这种作用的话,那么对于损害赔偿金的考察是不完整的。也正因为如此,在理论上,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根据导致损害的不幸事件的各种事实来获得损害赔偿金。但是,在合法的请求权得到承认和获得损害赔偿金之间,还设置了很多必须逾越的程序上的障碍。实际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原告能够越过所有的障碍而得到其有权得到的所有的损害赔偿金,甚至于,没有几个人在走完法律程序的时候能够不遭受随之而来的精神痛苦、挫败感和失望等伤害。[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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