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出现冲突应该如何解决的问题,现行《婚姻法》作出了专门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疑,这条规定对于男女是平等适用的。[9]
然而在中国古代,却对男女双方苛以不同的罚则。家庭成员相犯时,往往对妻子刑罚较重,对丈夫处刑罚较轻,丈夫甚至能自己处罚不孝之妻而不受法律追究。“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杀死者,杖一百……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夫妻相犯的,刑罚也不同。对夫妻相犯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考察,[10]“凡妻妾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就是说夫妻之间发生人身伤害的行为时,如果是丈夫侵犯妻子,则按照以尊犯卑进行处理,而妻子侵犯丈夫时则按照以卑犯尊处理。这就在无形之中加重了女子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义务。此外,妻子对丈夫的一般犯罪行为,不能向官府告发。相反,丈夫如果以同样的事由告发妻子,则不受制约。这从另一角度也说明了夫妻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此类规定在清律中屡见不鲜。还有如“妻妾骂夫欺亲尊长”、“妻妾骂故夫父母”等规定。对妇女的行为设定种种严苛的要求,宣扬封建制度下家庭关系中丈夫的无上权威。(www.xing528.com)
在《清代[服制]命案》中,对于夫妻相犯的案件有较为详尽的记载。根据这些记载,归纳总结后发现夫妻双方因琐事而引起的冲突很多。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大抵是维护了丈夫的家长权威,而对妻子进行过分苛责,并已逐渐形成制度。由此可见,此类现象不是个别的,而是相当普遍的。实际上,“夫为妻纲”使妻子处于丈夫的从属地位,行动与思想被丈夫控制。[11]加之长久以来形成的儒家伦理道德给男性强大的心理暗示,因此,当男性的权威受到女性的挑战时,往往会失去理智,导致严重的后果,又因封建制度对于男性权威的庇佑,使得妇女无辜惨死。有案例考证,“陆鹏年以周氏送盐惹事斥骂,因周氏顶撞,掌批其颊,周氏哭泣,声称将食盐送人,并无不是,屠全发借端讹诈,因而被殴,心怀不甘,欲与拼命,抱忿莫释,乘间自缢身死”。在此一案中,法司对陆鹏年没有处罚。而与之相对的,若是妇女的某些行为导致其丈夫自杀身亡便免不了被苛以严厉的刑罚。在“山阳县民妇倪顾氏逼迫伊夫倪玉自缢身死一案”中,江苏巡抚吴坛将倪顾氏依例拟绞监候。由此便可洞察清代夫妇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严重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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