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可以看出,离婚自由同结婚自由一样受法律保护,并且夫妻双方在离婚自由上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离婚自由。从西周开始,离婚的原因就以“七出”、“三不去”为主要原则,更由此后的宋、元、明、清等各朝沿袭下来并不断发展完善。《大清律例》卷十《户律》中就有关于“七出[4]”、“三不去[5]”、“义绝[6]”、“合离”等内容,规定也较之前更加详尽。“凡妻于七出无应出之条及于夫无义绝之状,而擅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由此可以看出,那时的人们已经注意到了在离婚时对女子权益的保护。但是不难看出,离婚对女子来说仍然不是一件自由的事,主动权始终掌握在男方手里。
与如今的离婚自由相同,“七出”与“三不去”也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将具体情况罗列出来,只需遵守即可。“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情既已离,难强其合。”“义绝”与“七出”不同,它不是丈夫主动休妻的理由,而是由官方强制离婚,因为在封建家庭伦理中,对亲属间特别是卑幼间关系的维护是绝对的。封建礼制下,单个的家庭依附于宗族而存在,如果一桩婚姻的存续已经恶化到会伤害对方亲属的地步,就会被强制解除。
从关于“合离”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清律中似乎已经出现了协议离婚的规定,然而这种情形“虽经法律认可,在实际生活中却极其罕见”。因为男权的极度膨胀,多数婚姻均以男方的一纸休书即告终结。休妻的理由千差万别,书面上大抵是以妻子犯“七出”之条而被休弃。但根据笔者对部分史料的整理分析,认定事实却不尽然。或因家庭贫困而休妻转嫁,或因夫妻感情不和,更有甚者因为妻子回了趟娘家即遭公婆不满,进而被休[7]。做丈夫的无须任何法律手续,只要写一纸休书,责令妻子离开夫家,夫妻关系就算解除了。这样的离婚制度,充分印证了封建社会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不平等地位。(www.xing528.com)
尽管现实中还是有很多人无理由休妻,但是至少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有“七出”、“三不去”、“义绝”等,使得离婚这一行为有了法律上的规制,此外,立法上认可了“合离”,[3]而且将原因解释为情已离,这一规定类似于现代婚姻法上的夫妻感情破裂,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