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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的救济程序及国家设立的出口方式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小额诉讼的救济程序大都包括有条件的动议和特殊上诉两种,都在适用条件上作了严格限制。日本禁止对小额诉讼的判决进行上诉,当事人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提出上诉。其实不仅仅是美国和日本,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也都在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中规定了必要的救济方式,还没有一个国家对小额程序实行完全的一审终审,而是都会设立一个出口,根据本国情形不同为当事人提供的出口方式也不同。

小额诉讼的救济程序及国家设立的出口方式

美国小额诉讼的救济程序大都包括有条件的动议和特殊上诉两种,都在适用条件上作了严格限制。有权提起动议的是不利判决的一方且有胜诉的可能性,动议理由让法官充分信服,仅限于小额诉讼中没有出庭的也没有诉讼代理人的原告、被告,且限定在原审级以相同审理程序审理;特殊上诉以小额诉讼严重违反程序或者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为必要条件,由原审的上级法院管辖与审理,仅被告有权提起。一般而言,在充分保障了原被告都有选择普通诉讼程序机会的情况下,上诉往往不再被允许。

日本禁止对小额诉讼的判决进行上诉,当事人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提出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负责案件的一审简易裁判所要求复议一次。这种裁判异议需要以原审违反了法律规定为必要条件,限定在原审程序违法或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两个要素,否则不能提起裁判异议。如果异议是合法的,则诉讼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之前的状态,并依照通常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其实不仅仅是美国和日本,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也都在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中规定了必要的救济方式,还没有一个国家对小额程序实行完全的一审终审,而是都会设立一个出口,根据本国情形不同为当事人提供的出口方式也不同。不光是因为各国家和地区立法已经普遍认可了这种具有普适性、科学性与规则性的设立模式,更重要的是这种立法模式在实践中已经经受了检验,是一种可被采纳的合理的立法经验。但同时两国对于有关的救济方式都规定了较为严苛的条件限制才能启动,避免小额程序沦为和普通程序一样复杂。这些方式和条件都是我国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立法应当参考、借鉴乃至遵循的。[10](www.xing528.com)

从这两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这项制度的比较中不仅能看到它们的共同点,也可以看到它们各自适合本土的匠心独运的制度设计。其中作为大陆法系的日本,也让我们看到两大法系融合的趋势,使我们认识到对于英美法系制度上一些优秀的精华,并不是我们不能接受或者消化吸收的,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利益平衡的结果。对于我国,综合其设立基础和价值目的,综合各国可取之处,既不要让小额诉讼程序成为普通程序的缩影,也不要让小额诉讼程序彻底同诉讼体制决裂,在比较的基础上有所收益,才能在价值的冲突中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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