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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两国小额诉讼比较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众所周知,在传统的立法模式上,英美法系设计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路是构建与普通程序在性质、理念、价值、运作上完全不同的独立诉讼程序。可见,日本不但善于学习借鉴英美法系的制度,同时又结合本土资源进行了创新,它的小额诉讼被认为是位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通常程序设计之中的位置上,可以说是融合较好的一个典范。

美日两国小额诉讼比较及优化方案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立法模式上,英美法系设计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路是构建与普通程序在性质、理念、价值、运作上完全不同的独立诉讼程序。而大陆法系大都实行职权主义,没有特别的证据规则,是通过普通程序的种种简化形态而达目的,并不完全脱离简易程序。[2]但是,随着当今法律全球化的兴起,两大法系之间的界限和区别越来越小,两大法系相互借鉴也越来越多,融合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完全意义上的代表性已不再存在。日本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尽管日本同德国一样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起初大多也是学习借鉴德国的理论和经验而建立起来的,但日本于1996年完成了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关于小额程序的许多规定并未采取大陆法系简易化普通程序的一般做法,而仅仅在由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简易裁判所管辖和由负责普通一审案件的职业法官处理这两点上还保持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的制度设计体系内。可见,日本不但善于学习借鉴英美法系的制度,同时又结合本土资源进行了创新,它的小额诉讼被认为是位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通常程序设计之中的位置上,可以说是融合较好的一个典范。

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看到小额诉讼的实施,能够更好地达到比较之目的和效果,本文在比较对象上舍弃对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甚少,在理论界被争论不休,在实践中也备受病垢的德国[2],仅选取小额诉讼制度最发达的英美法系的美国和相对已经发展的较为完善的日本这两个国家进行比较,从细节上入手,从三大方面进行较为详尽的比较,以期找出两国制度的精华之处,从而达到比较之目的,得出相应的实施之建设意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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