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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消灭时效的原因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元前367年,罗马创设了最高官员裁判官制度,最高裁判官所准许的诉讼(诉权),当事人要在1年内行使,这就是消灭时效的最初由来”[10],裁判官通过诉权来表示不断在裁判过程中产生确立的新权利,因此罗马法的诉权和实体权紧密相连,消灭时效届满后,其效力后果不仅在于诉权的消灭,也体现在实体权利基础的消灭。

罗马法中消灭时效的原因及其影响

1.从学理基础角度分析

消灭时效来源于罗马最高裁判官法。“公元前367年,罗马创设了最高官员裁判官制度,最高裁判官所准许的诉讼(诉权),当事人要在1年内行使,这就是消灭时效的最初由来”[10],裁判官通过诉权来表示不断在裁判过程中产生确立的新权利,因此罗马法的诉权和实体权紧密相连,消灭时效届满后,其效力后果不仅在于诉权的消灭,也体现在实体权利基础的消灭。这与近代民法有很大不同,但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的消灭时效制度都受了罗马法的巨大影响,是在其消灭时效制度基础上变形而成的。

温德夏德通过“请求权”的概念转化抽象出了诉的核心本质,从而实现了罗马法诉的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分离,由于请求权这一实体性权利概念的出现,德国消灭时效的性质由诉权这一程序法上的性质转向了实体法的性质。就债权而言,请求权是居于债权核心区域的权利,除此之外在债权领域内还有抗辩权等权利种类。债务人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提出抗辩权,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据请求权申请法院强制实现此债权。而在债务人提出抗辩权的情形下,请求权消失,债权只剩下没有请求权的空心权利。不过,债权人仍然可以反复地通过法院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只不过由于它并非基于请求权,因此这种请求行为无强制实现的可能性,自然之债的状态由此产生。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则不得再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因为此时债权虽然中空,但是仍然具有保有权,其成为拒绝返还履行的根据。[11]在《日本民法典》之前,日本效仿英国法制定了《出诉期限规则》,在1897年颁布《日本民法典》后,虽然对其他部分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但对于时效制度,至今保持原样,日本民法主要通过学理和判例对消灭时效进行解释和扩张。日本在吸收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同时,也对英美判例法中的合理因素进行选择性吸收,因此,日本的消灭时效制度在体现实体法性质的同时也包含程序法性质。英美法系由于程序先于权利,因此出诉期间制度往往被规定在程序法中或是实体与程序并存的法规中,如《出诉期限法》。英美法原则上所有权利罹于出诉期限,是法律救济的拒绝,这种对于救济的拒绝,对日本消灭时效为追求公共利益而直接使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终结有一定的影响。

2.从法律文化的传统分析(www.xing528.com)

站在客观的角度对法律文化进行考察,“不是静态地关注过去的僵死的制度与陈旧的观念,而是动态地还原和复活历史上活生生的法律文化形成过程,通过司法活动和社会适应,乃至社会舆情,来观察法律文化形成过程的内在机理”。[12]由于差异性的民法历史演变,形成了德国和日本差异性的具有本土特色的民法文化。大陆法系民法典都渊源于罗马法,“按照法典体例及时代精神,可以划分为法国支系与德国支系,以及移植法国支系与德国支系并不断汲取英美法制度的混合型法系,即日本法系”。[13]《德国民法典》是罗马法与德国普通法和日耳曼法相结合的结果,德国民法虽然源于罗马法,但在历史法学派、德国法哲学、潘德克吞顿法学以及概念法学等先后影响和作用下,形成了独特气质的法律思想和理论沉淀,《德国民法典》体现了民族精神的同时,更体现了概念表述清晰精准、逻辑结构严谨的德国法学的品质。与此同时,西方根深蒂固的对于个人为本位的权利观念,以平等性民主性的规范在民法典中蔓延。

“在西洋,为权利而斗争被崇尚为美德,而在远东中庸、谦让、和平式的和解则被视为人类的基本德性。”[14]《日本民法典》是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与日本旧法相互斗争和妥协中形成的,日本战前的民法研究更多的是受到德国民法学的影响,而战后美国的法学则起到了更为关键的影响作用,这与战后日本与美国的特殊的政治经济关系密不可分。因此日本在民法演进的历史过程中,汲取了中华法系的养分,也吸收着西方法文化的精髓,它不断地输入欧洲和北美的文明而使自己的文明得到飞跃,但是在日本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又充分保留着本土化的法律传统和观念,受传统文化中礼义人情影响的日本人对待公平、效率、自由与秩序等价值冲突的选择与西方人还是有所不同,更多地将目光转向了“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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